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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行使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胡柏橋及王柏煒擔任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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