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LITES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你在這裏:  MacauLITES >> 資料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75/96/M號訓令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Noteup | 說明

第75/96/M號訓令

第75/96/M號訓令

三月十八日

由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設立之旅遊培訓學院(葡文縮寫為IFT)係公法人,且係於本地區旅業及酒店業範圍內之教育及培訓方面之有權限實體,現宜透過採用其本身標誌——即上述法規第八條及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所規定之方法,以突出其在社會上之形象。

基於此;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許可旅遊培訓學院使用如本訓令附件所示之圖案為標誌。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759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