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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由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設立之旅遊培訓學院(葡文縮寫為IFT)係公法人,且係於本地區旅業及酒店業範圍內之教育及培訓方面之有權限實體,現宜透過採用其本身標誌——即上述法規第八條及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所規定之方法,以突出其在社會上之形象。
基於此;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許可旅遊培訓學院使用如本訓令附件所示之圖案為標誌。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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