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本地區的體育活動由澳門體育總署負責推動。為此,須不斷致力為該項工作提供所需的資源。
故此,在路環小型賽車場第一期建造工程竣工後及為體育醫學中心提供其運作更合適的設施,總督按照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十二條二款之規定,命令如下:
1. 由一條跑道及有關照明系統組成的路環小型賽車場交由澳門體育總署負責。
2. 同樣將位於氹仔海洋花園J地段二樓之設施作為設立體育醫學中心,交由澳門體育總署負責。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759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