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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 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及候補委員 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覃培基及 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 以及候補委員麥建強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崔世昌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 Daniel Peres Pedro 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 Paula Cristina Conceição Lei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 及候補秘書 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7/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2.7 |
版數: | 904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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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及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席: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正選委員:鄭冠偉及趙旅平。
候補委員:鍾景元及黃景棠。
地產界代表(正選):劉藝良。
地產界代表(候補):陳隆成。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劉永誠。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梁竟成。
正選秘書:陸建敏。
候補秘書:Fátima Antónia Carlos。
二、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複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黃如楷。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張偉基。
正選秘書:吳家倩。
候補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
三、本批示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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