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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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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76/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 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及候補委員 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覃培基及 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 以及候補委員麥建強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崔世昌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 Daniel Peres Pedro 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 Paula Cristina Conceição Lei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 及候補秘書 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7/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5

刊登日期:

2005.12.7

版數:

904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7/88/M號法律 -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相關類別 :
  • 《印花稅》 - 財政局 -
  • 第77/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及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席: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正選委員:鄭冠偉及趙旅平。

    候補委員:鍾景元及黃景棠。

    地產界代表(正選):劉藝良。

    地產界代表(候補):陳隆成。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劉永誠。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梁竟成。

    正選秘書:陸建敏。

    候補秘書:Fátima Antónia Carlos。

    二、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複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黃如楷。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張偉基。

    正選秘書:吳家倩。

    候補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

    三、本批示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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