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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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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6

刊登日期:

2006.8.30

版數:

8673-8674

  •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在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第7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譚俊榮博士為校董會本人代表,任期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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