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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非法複製電腦程式、音像製品侵害知識產權,令人難以接受,為防止澳門出現此等情況,用於這類生產的貨物,其進口必須受准照約束。
因此,對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附件B進行修訂,在須受准照約束之貨物名單內加入用於生產鐳射光碟的原料。
基此,總督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四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規定,下令:
一、在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之附件B加入下列貨物:
I | II | III |
組別 | 貨物名稱 |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第二修正本) |
C | 用於製造雷射光碟之丙烯一丁二烯 一苯乙烯(ABS)共聚合物 |
ex. 3903.30.00 |
用於製造雷射光碟之聚碳酸樹脂 | ex. 3907.40.00 |
二、本批示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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