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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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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8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6

刊登日期:

2006.9.13

版數:

920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文化中心裝修工程”的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第8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李家慈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文化中心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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