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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4,300.00(澳門幣捌萬肆仟 叁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84,300.00(澳門幣捌萬肆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張紹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高級技術員Romina Wong代任;
委員:高級技術員黃秀娟,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文員駱少英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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