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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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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92/M號法令

第81/92/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

教育制度的大原則和目的已由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訂定,現有需要將機關的組織和架構配合所創立的教育實況。

透過這個重組,期望賦予機關更大的動力和效率,善用工具及資源,推動教育改革及鼓勵年青人積極參與建設未來。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性質,職責及權限

第一條

(性質及職責)

教育暨青年司葡文簡稱為DSEJ,是一個構思、指導、協調、管理和評核非高等教育的各項教育和輔助青年及其社團的組織單位。

第二條

(權限)

在執行其職責時,教育暨青年司的權限特別為:

a)執行教育政策,發展各項教育,並為使教育機構良好運作提供所需的工具,以確保持續教育的原則及所有居民享受教育的權利;

b)執行青年政策,鼓勵並發展有助於文化推廣及青年和諧融入社會的培訓工作;

c)制訂教育及青年活動的年度和跨年度計劃;

d)構思、計劃、執行及協調有關技術——專業的教育 工作;

e)構思、組織及協調持續教育工作及發展成年人語言能力的工作;

f)訂定及協調有關學校和專業的指導制度;

g)為需要特殊教育的學生融入社會——教育,提供適 宜的工具;

h)定期進行教育制度的評核,以保證教學法的革新及長期配合本地區社會——經濟實況;

i) 推行訂立私立教育的規章;

j) 核准不論其教學方式相等與否的非高等教育之私立學校准照;

l)協調及監察官立及私立學校之教育活動及其所屬部 門及活動,並在需要時採取適當措施,或對行政或技術——教學程序提出建議;

m)協調及監督屬其範圍組織的活動;

n)按照人口增長情況,計劃及訂定學校網;

o)按照各項教育的適當模式及規範,制訂並執行設備的年度或跨年度計劃;

p)注視學校建築計劃的實施;

q)協調學校衛生範疇活動的發展;

r) 執行學校福利政策,向學生和教育機構提供所需及可能的協助;

s)推動、鼓勵及支持給予青年及其組織的保護、資訊、教育及協助和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青年組織合作的發展活動;

t) 按照所察覺的需求及可動用的資源,推廣、鼓勵、協助及注視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培訓;

u)推動教育領域的研究工作;

v)協調及監督教育暨青年司所有人員的管理。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三條

(司長)

一、教育暨青年司由一名司長領導。

二、司長在執行職務時由兩名副司長協助,並可將其部分職權委託或複委託予副司長。

三、司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為此被指派的副司長代替,倘無指派時,由擔任副司長職位年資較長者代替。

第四條

(司長之權限)

一、司長一般而言負責監管、協調及評核教育暨青年司及其屬下機構的整體活動。

二、司長特別負責:

a)籌備教育及青年範疇的活動、投資和發展的整體計劃,並將之呈交上級核准,同時推動及注視其執行;

b) 協調預算建議的編制,並將之呈交,以便核准,同時注視其執行;

c)監督及協調預算的執行;

d)遞交活動年度報告及行政——財政報告;

e)建議人員的委任,以及對調派人員予屬下組織單位及機構作出決定;

f) 編制每學年以合約方式招聘教師的名單,並將之呈交上級核准,經由總督核准後,簽署及延續有關合約;

g)對需由上級決定之事項,作出報告及提出意見;

h)確保遵守適用於教育暨青年司範圍之法律及規草,並為此制訂所需的指示;

i) 在教育及青年範疇內,與本地區或外地的其他組織及實體合作;

j)代表教育暨青年司;

l)執行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學歷認可委員會及學校福利基金直屬司長。

四、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亦直屬司長。

第五條

(屬下組織單位)

一、教育暨青年司為執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部門:

a)教育研究暨資源廳;

b)教育廳;

c)青年廳;

d)學校管理暨行政廳。

二、以下為教育暨青年司屬下機構:

a)官立幼稚園及官立學校;

b)青年活動中心;

c)教育活動中心。

第六條

(教育研究暨資源廳)

一、教育研究暨資源廳的職責為以持續和有系統的方式去探索、辨識及研究與教育青年有關的問題,以及提出所建議的解決辦法及對之予以注視和評估,從而對教育及青年政策的制訂作出貢獻。

二、教育研究暨資源廳下設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教育設備處、組織暨資訊處、教育資源中心和一個輔助科。

三、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協調教育資源中心,並確保向教育委員會提供協助。

第七條

(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

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特別有如下職責:

a)辨識及有系統地處理各項有助於界定本地區教育實況的工作;

b)推動有關非高等之教育制度改革的大綱及計劃的實施;

c)為各教育項目協調有關課程計劃和相應大綱的編制工作,並注視其實驗;

d)構思有關評估學生的學業及教育成績的模式;

e)設立條件,以便生產教科書及取得其他教育工具和資源;

f)促進教育制度內採用新的資訊科技;

g)鼓勵教學實驗的進行,以求革新及改變;

h)為課程的需求和教育改革的發展,制訂及協調有關從事教師職務之培訓計劃;

i)對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中小學教育包括其各特別 項目的教學質素,以及對為青年而設的尤其學校體育及課餘活動的大網及計劃等的評估及控制,推動所需之研究;

j)尤其在法律性質方面作出研究、提供資訊及提出意見;

l) 為執行教育大綱和計劃,協調有關活動,以便取得及分配所需財源;

m)與其他屬下組織單位配合,推動及協調有關年度及跨年度活動計劃的準備工作,注視其執行,並進行慣性評估。

第八條

(教育設備處)

教育設備處有如下職責:

a)訂定及策劃學校網;

b)訂定及核准官立和私立學校樓宇興建應遵守的類型及規範;

c)推動現有學校類型的逐步轉型,務使有關學校網整體合理化;

d)關注學校所服務的人口及教學質素的確保,推動重訂學校規模;

e)促進適應學生特殊性質的以及教學和教育各項目的學校和校園空間的設立;

f)注視由教育暨青年司負責的計劃和工程的執行;

g)協助籌備有關購置的競投;

h)對私立學校的工程資助申請提出意見;

i)對教育構構及私立教育的運作發給淮照或預先許 可的申請提出意見;

j) 開列有關教材、學校傢具、課室和其他教育空間的需求的清單;

l) 設立尤其能使所有兒童及青年入學及取得學習成績及教育成績所需的設備、資訊工具和資料室的基本設施。

第九條

(組織暨資訊處)

組織暨資訊處特別有如下職責:

a)制訂符合各部門特別需求的資訊計劃;

b)利用資訊工具確保資訊的處理,並按各部門的需要維持資訊的可動用性;

c)組織資料庫,並使之經常更新及維持其可動用性,以便實行各項教育研究和計劃;

d)協助屬下單位及機構處理有關購置及安裝資訊設備的方案;

e)進行或協助各組織單位內資訊工具使用者的培訓活動;

f) 與人事處合作,組織教育暨青年司所有人員的檔案,並使之經常更新。

第十條

(教育資源中心)

一、教育資源中心確保教材的生產,以及確保給予教師及官、私立學校和教育暨青年司其他部門在文件和教學——技術方面的輔助。

二、教育資源中心特別有如下職責:

a)對教育資源的需求進行資料搜集和分析;

b)在所有資訊媒介的支援下,搜集、處理及傳播關於教育的資訊;

c)協調教科書和其他教育資源的生產;

d)對在本地區或外地的學校實踐所得的教學或教育研究的經驗,組織資料庫;

e)為教育經驗的研究、探討及交流,同教育資源中心的使用者提供實質條件;

f)在教育技術範疇蒐集及傳播具有意義的文件;

g)為協助需要特殊教育的兒童和青年的教育資源的構思,給予合作。

第十一條

(教育廳)

一、教育廳的職責為指導及注視學校和教育機構的運作,並開展工作以求改善在正規和非正規教育範疇內教育的提供。

二、教育廳下設學前暨小學教育處、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延續教育處及一行政輔助科。

三、教育廳協調心理——教學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

第十二條

(學前暨小學教育處)

學前暨小學教育處特別有如下職責:

a)指導及協調幼稚園和小學教育學校的運作;

b)協助設定學前和小學教育的課程和大綱;

c)構思有關評核學生學習成績的方式和規則;

d)查察及解決幼稚園教師及小學教育教師以及在此教育範疇的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的需要;

e)在關注到兒童在入學及學習成績上有同等機會的權利下,設定給予彼等的教育輔助和補助;

f)在對有特別需要或學習有困難的學生的輔助計劃方面,給予合作;

g)在此教育範圍,對學歷認可提出意見;

h)確保生產及傳播關於教育方法及創新經驗的資訊,務求改善有關教學工作;

i) 參予對私立的學前和小學教育機構發給准照的工作,以及審議有關其運作條件修改的申請;

j) 研究及建議與私立學校簽訂合約及給予援助的標準。

第十三條

(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

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特別有如下職責:

a)訂定在教學管理方面能確保中學及技術職業學校最佳運作的學校組織總規範;

b)與其他構機合作,訂出各不同訓練水平培訓及專業的輪廓;

c)協助訂出課程計劃、大綱內容和評核學生學習成績的規則;

d)按照既定的輪廓和規則,確保各教學大綱互相銜接;

e)為現行大綱及其相關科目和學科領域的教學工作,準備及傳播輔助文件;

f) 保證學習計劃及其大綱在運作上的開展,並確保有關教育資源;

g)策劃及開展為舉行評核測驗和考試所需的工作,並協調其實施;

h)就青年離校就業的過渡及其受聘技能的取得,提出注視方式的建議;

i) 在中學及技術職業教育範圍,對學歷認可提出意見;

j) 協助訂定在社會——教育方面的援助制度,務使學生低下的學習成績得以改善;

l) 協助進行中學及技術職業教育的教師及其他教育從業員的培訓工作;

m)參予對私立中學及技術職業學校發給准照的工作,以及審議有關其運作條件修改的申請;

n)研究及建議給予中學及技術職業學校同等地位及教學自主的標準;

o)研究及建議與私立學校簽訂合約及給予援助的標準。

第十四條

(延續教育處)

一、延續教育處特別有如下職責:

a)訂定及組成關于再教育、校外課程教育及持續教育範圍的成人教育總綱;

b)與其他部門及機構合作,訂定成人培訓輪廓;

c)組織符合培訓輪廓及範疇的研究計劃;

d)參與訂定有關課程的証明條件;

e)為成年人的教育水平及專業質素的改善作出貢獻,使其獲得基本培訓,並確保其繼續學業;

f)對成年人推行現代的及具發展性的知識及能力的工作,以使其對溝通、參與及職業的投入有更大的能力;

g)在與正規教育尤其基本教育方面,發展互相關連的計劃,以避免成年人的學習成績低下及退學;

h)確保及協調成人教育各範疇之間互相配合的方式;

i) 參與訂定成人教育學校類型及發給准照的一般準則;

j)推動目的發展成年人語言能力的工作;

l)為推廣語言尤其官方語言,訂定指導綱要;

m)為發展成人教育及多種語言,準備所需的人力物力資源;

n)與教育資源中心合作,為生產適用於所使用的語言及其使用者的教育及教學材料,準備所需的工具。

二、為與社會聯系有更佳的靈活性,延續教育處由成人教育中心及語言推廣中心協助。

第十五條

(成人教育中心)

成人教育中心特別有如下職責:

a)對成年人發展教育、文化及公民性質的活動;

b)勸諭及指導成年人,並鼓勵教育、教學與工作的聯系;

c)注視成人教育的途徑;

d)鼓勵自學方式;

e)使企業、機構、社團及其他組織對成人教育活動的舉辦有同感及與它們合作;

f) 與正規教育學校網配合工作,目的提高教育水平,並為早退學的青年及成年人的再受教育提供機會;

g)與教育資源中心合作,制訂教學——教育器材;

h)發展推廣文化及公民教育的活動;

i)開列關於指導員培訓的需求的清單。

第十六條

(語言推廣中心)

語言推廣中心特別有如下職責:

a)發展及執行語言尤其官方語言的教育以及推廣的工作;

b)編制適應多種語言及其學習者的計劃;

c)使企業、機關、社團及其他組織進行對語言教育及推廣有同感及與它們合作;

d)與教育資源中心合作,籌備適合語言教育及推廣的教學——教育器材;

e)開列此教育範疇指導員培訓的需求的清單。

第十七條

(心理——教學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

心理——教學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特別有如下職責:

a) 訂定心理——社會測量標準,目的顯示學員的教學需求;

b)訂出需要回復的方法,並推行其實施,以使學員納入學校或社會;

c)在學校衛生範圍,監督、注視及評估所推動的措施;

d)策劃及執行學校和專業的資訊及指導活動;

e)編製職業類別表,並查察學員的傾向及職業技能,以指導其繼續學業及尋求職業;

f)訂立特殊教育組織總綱;

g)訂定適應學員教育需求的特徵輪廓及組織注視計劃;

h)推動設立關于向殘疾兒童及青年提供服務的資料庫;

i)為有特別需求之學生的教育提供技術及教學資源;

j) 與教育資源中心配合,組織有關特殊教育的文件,並為教育從業員及特殊教育兒童和青少年的家庭選擇及推廣對其有好處的文件;

l) 參與殘疾學生學校准照的發給工作,並審議該等學校有關運作條件修改的申請。

第十八條

(青年廳)

一、青年廳的職責為支持、鼓勵及促進青年主動提出的各項活動,並創設可行條件,以落實和發展整體且統合的青年政策,尤其在文化及公民教育、結社、文娛活動及與其他國家及地區青年交流等範疇。

二、青年廳下設有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以及行政輔助科。

三、青年廳確保向青年委員會提供輔助,並協調各青年活動中心及各青年度假屋的管理。

第十九條

(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

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特別有如下職責:

a)推行研究青年人需求及渴望的特性,並建議為其獲得滿足的有關措施;

b) 訂定及推行校外對符合青年不同社會——文化背景,且能使其個人或集體得以發展有同感及培訓的工作;

c)推行設立及發展青年人資訊、接待及勸告的制度,尤其關於暴躁、犯罪、依賴藥物的預防,環保及衛生保護;

d)對有關青年重返社會適應上的困難,與其他機構合作;

e)支持青年社團或組織所推行文化、教育、藝術、科學及體育發展的活動;

f) 支持及推動青年結社,並維持青年社團的最新記錄;

g)與青年社團合作,施行工作及課餘活動的計劃;

h)鼓勵在外地設立青年社團,尤其享受助學金青年的社團,並向其提供所需之協助;

i)推動及支持澳門青年與外地青年的交流活動;

j) 為擔任青年範圍的活動,訂定技術人員所需之條件;

l) 為訂定適合青年人活動發展的設施及設備類型給予合作;

m)推動及支持青年活動中心及閱覽室的設立,並訂定其目的及評估其運作。

第二十條

(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

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特別有如下職責:

a)策劃及推行課餘及假期活動,以使青年獲得完整培訓作出貢獻;

b)推行及支持對青年發展及納入社會有貢獻之多元性質的活動及計劃;

c)推行組織具有文化及藝術性質有利於本地區青年人、成年人及各青年社群之間對話的工作及計劃;

d)推行實現青年人體格條件的研究;

e)支持加強發展學校體育活動的計劃;

f) 為在教學上體育活動與課內外各類運動的協調作出貢獻;

g)注視推動及協調各學校之間體育、文娛及文化活動;

h)在學校範圍之國際比賽,確保本地區的代表。

第二十一條

(學校管理暨行政廳)

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之職責為處理及管理人力、財政及財產資源,目的為教育暨青年司屬下部門及組織取得更大效率及功效,並確保整個教育制度發展的輔助。

二、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下設有財政暨財產管理處,人事處及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第二十二條

(財政暨財產管理處)

一、財政暨財產管理處特別有如下職責:

a)編製教育暨青年司年預算提案,注視及控制其執行;

b)在教育及青年範疇,參與編製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支出計劃,並注視其執行;

c)定期評估屬下單位及機構的經濟——財政狀況;

d)處理由教育暨青年司負責之薪俸及其他津貼的程序;

e)按照法律之規定,負責征收之任何收入,並將之作出處理;

f)編製行政——財政年度報告書。

二、財政暨財產管理處下設有會計科及財產科。

三、會計科特別有如下職責:

a)收支文件的核對、分類及處理,以及確保在教育暨青年司活動範圍內作出所有活動的會計程序;

b)控制出納科活動,並編製月結;

c)確保預算管理;

d)確保過往所有管理文件存檔;

e)對涉及支出,尤其關于是否有款項能力之個案作出報告;

f) 採用會計分析系統作為財政管理支柱,並進行費用分析。

四、財產科特別有如下職責:

a)確保教育暨青年司財產包括其屬下機構財產的管理;

b)協助與設施及設備的修葺、維修及保養工程之有關活動,並提供其安全;

c)確保教育暨青年司及其屬下機構擁有有關之配備;

d)對教育暨青年司運作所需之設備、物料及服務的購置,進行一系列有關之活動;

e)對財產的管理確保行政程序,並維持動產及不動產最新清單;

f)車輛的管理;

g)協調存貨的管理,控制某存貨,並進行給予各部門的分配。

第二十三條

(人事處)

一、人事處特別有如下職責:

a)協調及發展人力資源的管理,從而使人員更具動力和質素,以提高各部門的效能;

b)協助訂定人員的招聘、遴選、培訓及調配的規則;

c)協助制訂每年及跨年度人員招聘計劃的建議;

d)協助研究有關善用人力資源組織性質的措施;

e)推行非教學人員的職業培訓工作;

f)構思及公開有關人力資源的管理技術規則;

g)編制人員的考勤案卷,並維持其最新資料;

h)監管助理人員的工作;

i) 制訂有關教育暨育年司人員為受益人之社會福利供款的案卷;

j)編制人員的個人檔案,並維持其最新資料。

二、人事處下設一行政輔助科。

第二十四條

(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檔案暨文書收發科特別有如下職責:

a)把收發的文件進行登記及分類;負責內部文件往來及其他一般文書工作;

b)確保對所收發的文件的翻譯工作;

c)確保總檔案的組織、保存、不斷更新及進行微攝;

d)確保複印的服務;

e)確保部門的內外通訊網;

f) 與其他機關合作,以便選定使機關之間聯系以及設備使用的合理化規則;

g)確保對各部門提供所需的行政輔助。

第二十五條

(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輔助處)

一、學生福利基金由五月十四日第18/90/M號法令管轄,凡指學生福利工作廳廳長者概被視為係指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處長。

二、社會暨教育輔助處的職責是輔助學生福利基金及研究、構思、策劃和推行學生福利工作計劃,以及按需要和可動用資源對私立教育給予支持及津貼。

三、社會暨教育輔助處亦有如下職責:

a)每年制訂及推行經濟資助計劃;

b)確保管制及執行助學金及其他向高等教育學生提供補充資助的發放程序;

c)發展目的為獲助學金的學生投身社會工作;

d)確保管制及發放教師人員直接津貼;

e)確保管制及發放私立教育機構津貼;

f) 根據家庭的收入、組成及因疾病、殘疾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引致的特別負擔,訂定經濟資助的發放標準;

g)研究及準備關於向學生提供補充性資助服務的意向書及合約,並確保所訂定的尤其關於學生保險、學生膳食及保健服務方面得以遵守;

h)確保私立教育機構的監察,以證明發放的資助及津貼的正確運用;

i) 與心理——教學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合作,施行學生保健及預防疾病計劃,並向學生提供經常性照顧及看管。

四、社會暨教育輔助處下設一行政輔助科。

第二十六條

(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

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特別有如下職責:

a)確保文件方面的輔助;

b)根據主任的指示,籌備及執行資訊及公共關係的工作;

c)向使用者作指引,並對其要求、意見及申訴作指示;

d)確保研究及其他有用資料的出版及傳播;

e)剪存報刊所載與各部門有關的文章及照片;

f)協助組織及舉辦教育暨青年司參與的儀式。

第二十七條

(附屬機構)

一、第五條二款所指之教育暨青年司附屬機構為:

a)多個教育輔助中心,包括: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教育資源中心,心理——教學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及語言推廣中心;

b)位于黑沙環、媽閣及外港的青年活動中心;

c)魯彌士主教幼稚園,何東中葡幼稚園,台山巴波沙中葡幼稚園,樂富中葡幼稚園,康樂中葡幼稚園,民安中葡幼稚園及永添中葡幼稚園;

d)中葡中心小學、何東中葡小學、北區中葡小學、巴波 沙中葡小學、仔中葡小學及路環中葡小學;***

e)澳門利宵學校;* - ***

f) 高美士中葡中學;**

g)中葡職業技術學校。****

二、在澳門利宵學校內設有一行政輔助中心。* - ***

三、其他附屬機構可透過總督訓令設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3/93/M號法令,第49/99/M號法令

** 附加   - 請查閱:第13/95/M號法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97/M號法令

**** 附加   - 請查閱:第213/98/M號訓令

第三章

人員

第二十八條

(人員編制)

教育暨青年司人員載於成為本法令一部份的附表內。

第二十九條

(人員制度)

一、人員制度即一般法律中所載之制度,且具有特定法例及續後條文所載之特性。

二、教學人員職程由特定法例所管制。

第三十條

(中心主任)

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教育資源中心、心理——教學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及語言推廣中心的主任為執行有關職務,有權收取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附表內第I欄所載之報酬。

第三十一條

(學校督導員)

一、學校督導員負責監管教育的教學質素,協助教育機構質素的評核,及監察整個教育制度的行政及財政效益。

二、按八月十三日第45/90/M號法今之規定,學校督導員是從教育暨青年司的教師或其他技術人員中以定期服務委任方式委出,但彼等須在有關職程中擔任職務至少五年,且其中三年在本地區服務。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6/97/M號法令 

第四章

最後及暫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人員之轉移)

一、教育司編制的人員轉入至本法今附表編制的職位,而有關之法律——功能狀況維持不變。

二、轉移是透過總督以批示核准的名單進行,除在平政院註錄及在政府公報刊登外,並無其他手續。

三、編制外提供服務之人員的法律——功能狀況,維持至有關合約完結。

第三十三條

(撤銷)

撤銷二月一日第10/86/M號法令、五月十四日第19/90/M號法令、八月二十七日第48/90/M號法令、一月十四日第2/91/M號法令、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90/86/M號訓令、九月七日第109/87/M號訓令、二月二十六日第66/90/M號訓令、七月十六日第137/90/M號訓令及如下條文:十月二日第169/89/M號訓令第四條,八月二十七日第164/90/M號訓令第二條,八月二十七日第165/90/M號訓令第二條,九月十七日第183/90/M號訓令第二條、九月十七日第184/90/M號訓令第三條及十二月三日第239/90/M號訓令第三條。

第三十四條

(生效)

本法令由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的

附表I

I——領導及指導人員*
司長一名
副司長二名
廳長四名
處長十一名
助理五名
學校督導員十名
辦事處主任一名*
科長九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3/98/M號訓令
§ II——其他指導人員
§ 職位之取消 - 請查閱:第49/99/M號法令
官立小學校長七名*
官立學前教育學校校長七名*
官立小學副校長七名*
官立學前教育學校副校長七名*
青年活動中心主任四名*
教育活動中心主任五名*
澳門利宵中學管理委員會主席一名*
殷皇子基礎及中等學校校長一名*
殷皇子基礎及中等學校副校長三名*
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一名*
高美士中葡中學副校長兩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3/93/M號法令,第265/94/M號訓令,,第77至78/95/M號訓令,第24/97/M號法令,第236/98/M號訓令
澳門利宵學校校長一名**
澳門利宵學校副校長四名**
** 附加 - 請查閱:第24/97/M號法令
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一名。***
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副校長兩名。***
*** 附加  - 請查閱:第213/98/M號訓令
請查閱:第7/2001號行政法規
 
III——教學人員
具有高等或相等教育程度學歷的預備中學及中學教師
一百四十名
具有非高等教育程度學歷的預備中學及中學教師二名
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一百五十名
具有中葡教育葡語師資課程及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
培訓計劃等學歷的教師二十四名
教育助理四名
IV——高級技術人員
首席、一等或二等高級技術顧問二十五名
V——資訊人員
首席、一等或二等資訊高級技術顧問十二名
首席、一等或二等專業資訊技術員一名
首席、一等或二等專業資訊助理員一名
首席、一等或二等專業資訊技術員助理一名
VI——翻譯人員
翻譯顧問,翻譯主任,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翻譯三名
文案主任,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文案三名
VII——技術人員
首席、一等或二等專業技術員八名
VIII——專業技術人員
首席、一等或二等專業助理技術員三十名
首席、一等或二等繪圖員五名
首席、一等或二等專業技術助理員七名
IX——行政人員
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行政文員八十名打字書記員九名*
X——工人及助理人員
具資格助理員四名*
具準資格工人一名*
助理員五十三名*
*當出現空缺時,撤銷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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