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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嘉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學院電力裝置及空調系統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3/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2 |
刊登日期: | 2002.9.25 |
版數: | 463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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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San Meng Fai, Limitada簽訂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及新廈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4/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2 |
刊登日期: | 2002.9.25 |
版數: | 4639-464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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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Leo A Daly Pacific Limited」,簽訂提供「外港新填海區美化」施工圖則及城市規劃研究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5/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2 |
刊登日期: | 2002.9.25 |
版數: | 4637-4638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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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Judas Ung簽訂立法會大樓空調及消防系統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2 |
刊登日期: | 2002.9.25 |
版數: | 4640-464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9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馬交石炮台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7冊第92頁背頁第21115號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用作興建一花園以供位於同一馬路六號的獨立平房使用。
二、根據上款所指的修改,上指土地將與毗鄰一幅面積422平方米,其上建有六號樓宇,標示於上指登記局B45冊第165頁第20779號,受第27/SATOP/99號批示規範的土地合併,從而組成一幅總面積613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Trust, Limitada。
鑑於:
一、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Trust, Limitada,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北京街173至177號地下“P”及 “Q”,註冊於商業及汽車登記局C7冊第167頁背頁第2665 號,擁有一幅面積191.30平方米,取整數後為19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馬交石炮台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7冊第92頁背頁第21115號及另一幅位於同一馬路,面積422平方米,其上建有六號獨立平房,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5冊第165頁第20779號的毗鄰土地的利用權。
二、面積為191平方米的批給土地的利用權是以上述公司名義登錄於物業登記局G18M冊第12頁第2518號,並由載於前Repartição Provincial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的第150冊第87頁及續後數頁、並由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日簽訂的契約規範。另一幅面積422平方米的批給土地的利用權亦以上指公司名義登錄於物業登記局F冊第24787號,並由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27/SATOP/99號批示規範。
三、根據F8冊第171頁第7837號、F9冊第67頁第8367號以及F3冊第112頁背頁第7514號、第118頁第7542號和第171頁第7837號的登錄,兩幅土地的田底權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記。
四、由於有意在該面積191平方米的土地上興建一花園與上述獨立平房合併使用,而有關圖則亦被土地工務運輸局副局長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七日的批示視為可予核准,故承批人透過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一日向行政長官提交的申請書,請求更改土地的利用和用途,以及隨後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有的回報及制定了有關合同擬本,其內的規定已獲申請人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的聲明書中明確表示贊同。
六、上述地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4129/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 以“B”標示的地塊將用作興建一花園,並與以“A”標示的地塊以長期租借制度合併,組成一幅面積613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六日舉行會議,對批准申請發出贊同意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Pedro Chiang,已婚,柬埔寨出生,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北京街173至177號地下“P”及“Q”,以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Trust, Limitada總經理身份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九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澳門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發出的第53/2002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合同第六條款所指的溢價金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九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38498),其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十一、合同第八條款第二款所指的保證金已按照甲方接納的方式,透過永亨銀行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七日發出的第SBG-02/025號銀行擔保提供。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的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91.3(壹佰玖拾壹點叁)平方米,取整數後為191(壹佰玖拾壹)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馬交石炮台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7冊第92頁背頁第21115號,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G18M冊第12頁第2518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4129/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土地的 批給。
2. 根據上款所指的修改,上述面積191平方米的土地將與一幅面積422(肆佰貳拾貳)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馬交石炮台馬路,其上建有6號獨立平房,受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27/SATOP/99號批示規範,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45冊第165頁第20779號,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F冊第24787號,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的相鄰土地合併,以組成一幅面積613(陸佰壹拾叁)平方米的單一地段,該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供保留在其上所興建的獨立平房。
2.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4129/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191平方米的地 塊用作興建一花園,供上款所指的獨立平房使用,並成為一 “非建築”區域。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4129/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的利用權價金$22,920.00(澳門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整)已全數繳付。
2. 每年繳付的地租現調整為$247.00(澳門幣貳佰肆拾柒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2.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4129/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的地租為$19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元整);
2.2 在上指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的地租為 $57.00(澳門幣伍拾柒元整)。
3. 根據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欠繳地租將引致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第二條款第二款所指的地塊的總利用期限為12(壹拾貳)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當日起計。
2. 上款所指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及甲方審議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一條款所定有關遞交圖則、動工及竣工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倘遇有不可抗力或其產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由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履行第二款的規定,乙方必須盡快將發生的事實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合同溢價金
甲方已收到乙方交來的合同溢價金$47,527.00(澳門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整),並已向乙方發出相應的清訖證明書。
第七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 乙方按現行法例,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4129/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 地塊及其毗鄰斜坡和有關的外部整治編制圖則,並呈交甲方審核。
2. 由乙方執行上款所指的工程。
3. 在批給期間負責面積613平方米的土地及其毗鄰斜坡的維修和保養。
第八條款——轉讓
1. 倘第二條款第二款所指的地塊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帶來的情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尤其有關溢價金的約束。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獲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金方式繳付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之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轉讓批給所帶來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監督
在第二條款第二款所指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所有的協助和工具,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則甲方可宣告全部或部分收回該土地。
2.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該土地亦會被收回:
2.1 第五條款第一款所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2 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中斷;
2.3 不遵守第七條款規定的義務。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
4. 收回土地的宣告會產生以下效力:
4.1 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局部被撤銷;
4.2 土地全部或局部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所訂定的賠償。
第十一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二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7/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2 |
刊登日期: | 2002.9.25 |
版數: | 464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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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 (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友誼大橋視像訊號和雷達傳送服務」合同第二附錄。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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