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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資訊器材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8/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2 |
版數: | 31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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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富易達出入口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向勞工事務局職業培訓廳提供2005年電子電氣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一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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