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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簽訂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城市最佳實踐區澳門案例德成按裝修工程總承包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14 |
版數: | 1269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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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3G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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