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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澳門地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按照該憲章第三十一條第一款h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制訂如下條文:
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便就房屋稅的優惠及豁免的事項立法。
上條所指許可目的是對樓宇內建設和使用停車場設立稅務鼓勵,而許可應分別對聯合物業及現有停車場給予稅項優惠及豁免。
本立法許可效期為一百二十天。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執行主席 何厚鏵 副主席
一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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