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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請查閱:第45/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通過的第1127(1997)號關於安哥拉的情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號決議及其後的各項決議,
回顧1997年7月23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7/39),其中表示準備考慮對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安盟)採取強制措施,尤其是第864(1993)號決議第26段具體提到的那些措施,
強調安哥拉政府和特別是安盟亟需不再拖延地完成執行《和平協定》(S/22609,附件)、《盧薩卡議定書》(S/1994/1441,附件)及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所規定的義務,
深表關切和平進程遭到嚴重困難,主要是由於安盟拖延執行《盧薩卡議定書》所規定的義務,
表示堅決承諾維護安哥拉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審議了秘書長1997年8月13日的報告(S/1997/640),
強烈痛惜安盟沒有履行《和平協定》(S/22609,附件)、《盧薩卡議定書》及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第1118(1997)號決議所規定的義務,
1. 要求安哥拉政府和特別是安盟不再拖延地徹底完成和平進程其餘方面的工作,不得採取可能導致戰火重燃的任何行動;
2. 又要求安盟立即履行《盧薩卡議定書》所規定的義務,包括將其所有部隊非軍事化、把沃爾岡無線電台轉變成不分黨派的廣播設施以及與國家行政在安哥拉全境正常化的進程充分合作;
3. 還要求安盟依照《盧薩卡議定書》的規定,立即向聯合委員會提供有關在其控制下的所有武裝人員,包括安盟領導人的警衛隊、所謂的“ 礦區警察 ”、從國界外返回的安盟武裝人員以及以前未向聯合國報告的安盟任何其他武裝人員的準確而完整的資料,以便按照《盧薩卡議定書》和雙方在聯合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對這些人員進行核查、解除武裝和遣散,並譴責安盟恢復其軍事能力的任何企圖;
確定由此造成的安哥拉局勢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4. 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的措施:
(a) 不讓依照下文第11(a)段所指定的安盟所有高級官員及其成年直系親屬入境或過境,但團結與民族和解政府、國民議會或聯合委員會充分行使職能所必需的官員除外,條件是本段任何規定不使一國承擔拒絕本國國民入境的義務;
(b) 暫時取消或吊銷發給依照下文第11(a)段所指定的安盟高級官員及其成年直系親屬的所有旅行證件、簽證或居留許可證,但上文(a)項提到的官員除外;
(c) 要求立即全部關閉在其領土內的所有安盟辦事處;
(d) 為了禁止安盟本身或為安盟進行的飛機飛行、向安盟供應任何飛機或飛機部件和向安盟飛機提供保險、工程和服務,
(一)拒絕准許從安哥拉境內不在准飛地清單上的地點起飛或計劃飛往這種地點降落的飛機,在本國領土起飛、降落或飛越,准飛地清單由安哥拉政府提交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會把清單通知各會員國;
(二)禁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安哥拉境內不在指定入境點清單上的地點供應或以任何形式提供任何飛機或飛機部件,指定入境點清單由安哥拉政府提交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會把清單通知各會員國;
(三)禁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對不在准飛飛機清單上的任何安哥拉登記的飛機或從不在上文第(d)一項所述清單上的入境點進入安哥拉領土的任何飛機提供工程和維修服務、出具適飛證、根據現有保險合同支付新的索賠要求或者提供或延長直接保險,准飛飛機清單由安哥拉政府提交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會把清單通知各會員國;
5. 還決定上文第4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第864(1993)決議所設委員會事先核准的緊急醫療情況或運載糧食、藥品或人道主義必需品的飛行;
6. 促請所有國家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停止派遣其官員和官方代表團前往安盟中央總部,但為促進和平進程和人道主義援助而前往者除外;
7. 決定上文第4段的規定應自1997年9月30日東部夏令時間0時1分起生效,無需另行通知,除非安全理事會根據秘書長的報告決定安盟已經採取不可逆轉的具體步驟履行上文第2和第3段規定的所有義務;
8. 請秘書長在1997年10月20日前並在其後每九十天提出報告,說明安盟履行上文第2和第3段規定的所有義務的情況,並表示如果秘書長在任何時候報告安盟已經充分履行這些義務,安理會就準備審查上文第4段規定的措施;
9. 表示如果安盟不充分履行《盧薩卡議定書》和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所規定的義務,安理會就準備考慮採取其他強制措施,例如限制貿易和金融;
10. 要求所有國家以及所有國際和區域組織嚴格依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而毋需顧及任何國際協定或本決議通過之日以前簽訂的任何合同或頒發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所賦予或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並要求所有國家嚴格遵守第864(1993)號決議第19、第20和第21段規定的措施;
11. 請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a) 迅速起草實施本決議第4段的準則,包括指定哪些官員及其成年直系親屬應按照上文第4(a)和第4(b)段不准入境或過境並暫時取消或吊銷其旅行證件、簽證或居留許可證;
(b) 對於上文第5段規定的例外情況的申請給予有利的考慮和作出決定;
(c) 在1997年11月15日前向安理會報告各國為執行上文第4段規定的措施而採取的行動;
12. 請掌握關於上文第4(d)段所禁止的飛行的資料的會員國向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這些資料,以分發給各會員國;
13. 又請會員國至遲在1997年11月1日向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本國為執行上文第4段的規定而採取的措施的資料;
14. 要求安哥拉政府和特別是安盟與聯合國安哥拉觀察團(聯安觀察團)充分合作,停止對聯安觀察團核查活動的限制,不埋設新地雷,確保聯安觀察團和其他國際人員的行動自由和特別是安全;
15. 重申呼籲安哥拉政府按照《盧薩卡議定書》的規定,將任何部隊調動通知聯安觀察團;
16. 贊同秘書長1997年8月13日報告中的建議,在1997年10月底之前,推遲從安哥拉撤出聯合國軍事部隊,但有一項瞭解,即撤退工作將於1997年11月結束,但須考慮到當地情勢及完成和平進程的其餘有關工作的進展,並請秘書長至遲在1997年10月20日報告此事,包括恢復撤出軍事人員的時間表;
17. 重申相信期待已久的安哥拉總統與安盟領導人在安哥拉境內的會晤可以大有助於緩和緊張局勢、促進民族和解進程和實現整個和平進程的目標;
18. 表示感謝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和聯安觀察團的人員協助安哥拉雙方執行和平進程;
1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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