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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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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9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洋園藝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園藝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9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

版數:

8101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9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洪記裝修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五年渠道疏通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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