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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需派員作為代表,出席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簡稱LECM)之股東大會;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三)項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本辦公室顧問巢樹恆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將舉行之股東大會。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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