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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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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96/M號訓令

第93/96/M號訓令

四月十五日

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規定公布一規章。

因此,有必要促使核准一個載有發展結構之必要規定之法規,且透過該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運作並重訂學員之錄取、成績、紀律、校內生活及行政管理等制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核准成為本法規組成部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

第二條 廢止下列法規:

a)一月十六日第7/89/M號訓令;

b)七月七日第17/FSM/89號批示;

c)七月七日第18/FSM/89號批示。

第三條 本訓令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並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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