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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規定公布一規章。
因此,有必要促使核准一個載有發展結構之必要規定之法規,且透過該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運作並重訂學員之錄取、成績、紀律、校內生活及行政管理等制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核准成為本法規組成部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
第二條 廢止下列法規:
a)一月十六日第7/89/M號訓令;
b)七月七日第17/FSM/89號批示;
c)七月七日第18/FSM/89號批示。
第三條 本訓令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並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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