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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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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GM/97號批示,

第94/GM/97號批示

在完善本地區正推行的社會保障整體制度的方針內,殘障人士復康領域欠缺基礎立法架構,該架構能配合與殘障人士有關並對其構成影響的條件,保障他們有效行使和履行憲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另一方面,殘障人士重新融入社會和復康的工作,涉及施政方針的不同範疇,例如社會保障、就業、教育、衛生及職業培訓等制度,因此,對這方面問題作綜合處理,必須得到直接或間接解決殘障人士問題的公共實體,在盡可能廣泛的範圍內共同參與。

因此,有逼切需要就提交復康綱要法法律提案展開重點技術研究,制訂殘障人士融入社會政策的指導原則和目標。

基此,本人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命令如下:

一、設立直屬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的專責工作小組,研究並制訂殘障人士的預防、治療、復康和融入社會政策的綱要法法律提案。

二、復康綱要法法律提案的結構,應考慮下列方面:

a)訂定殘障人士的基本權利;

b)訂定支持殘障人士政策的指導原則;

c)訂定復康過程的參與方式及範疇;

d)確定公共行政當局的責任,並在推行和協調殘障人士社會保障政策方面界定各公共部門的參與領域;

e)訂立對投入殘障人士預防及治療工作的民間機構的鼓勵和支持。

三、工作小組組成如下:

a)協調員澳門社會工作司司長飛迪華學士;

b)澳門衛生司醫院主任醫生Lino Pinto Marques學士;

c)勞工暨就業司勞工暨就業廳廳長Jose Manuel Bailote Fernandes學士;

d)教育暨青年司特殊教育高級技術員Pang Lok Kun (Clara)學士;

e) 教育暨青年司特殊教育技術員 Lok Lai Un (Mariana)女士;

f) 支持殘障人士 聯合行動代表Antonio Fernandes護士;

g)執行秘書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辦公室顧問Maria de Fatima Madeira de Almeida學士。

四、工作小組履行工作時如有需要,可由協調員向本地區其他實體或公共行政部門要求提供資料或意見。

五、工作小組的行政和後勤經費由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辦公室支付。

六、工作小組應在展開工作起計九十天內提交工作報告,報告內須載有所要求的法規草稿。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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