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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 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機場管理局”簽訂佔用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的一個櫃台及使用兩個存物處之許可合約。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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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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