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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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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99/M號法令

第95/99/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九日

四月一日第17/96/M號法令制定了規範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根據現行法例頒授葡文學制之碩士及博士學位之法例。

鑑於所獲得之經驗及本地區高等教育正不斷發展,故有必要修改規範典試委員會組成之規定,使之能配合該發展。

另外,亦有必要為上述大學制訂有關頒授中文學制及英文學制之碩士及博士學位之法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修改第17/96/M號法令)

四月一日第17/96/M號法令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碩士及博士學位之頒授)

一、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葡文縮寫為UAIA)得頒授葡文學制、中文學制及英文學制之碩士及博士學位。
二、

第十二條

(典試委員會)

一、......
二、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與碩士學位課程有關之專門學術領域之教師兩名,其中一名為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之教師,另一名為本地區或本地區以外之高等教育機構之教師;

b)......
三、除上款所指成員外,典試委員會尚得有多兩名本地區或本地區以外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之教師加入。
四、......
五、......

第二十五條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一、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b)具博士學位之委員三名,其中最少一名為本地高等教育機構之教師;
c)......
二、......
三、......
四、......
五、......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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