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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鄭家大屋、聖若瑟修道院教堂及聖母雪地殿教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9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9 |
版數: | 8366-836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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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崗頂劇院大樓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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