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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總部設在波爾圖之“Finibanco, S.A.”及其他發起人所提出之在澳門設立有關銀行之申請;
考慮到核准該申請將對本地區帶來益處;
鑑於卷宗已按由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作適當組成,以及根據上述法律制度第十九條之規定經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意見;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根據該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由三月二十八日第93/94/M號訓令第一條修改之五月二十日第84/91/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核准在澳門設立飛利銀行(澳門)有限公司“Fei Lei Ngan Hong (Ou Mun) Iao Han Cong Si”,其葡文名稱為“Finibanco (Macau), S.A.R.L.”
公司資本為MOP100,000,000.00(澳門幣一億元),而該公司資本應於設立時全部認購以及以現金繳付,且至少一半以上須存放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或存放於其他機構,但須由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支配。
將設立之銀行應採用由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章程,並根據由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之規定從事銀行業務。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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