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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富能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武術中心興建計劃之初步概念及可行性評估”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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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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