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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規定,被任命擔任澳門保安部隊各機構及部隊之指揮及領導官職之軍事化人員,其獲賦予之軍銜等級在免除該等職務時予以終止。
現須確保被任命擔任屬本地區政治架構之官職之軍事化人員,維持對獲賦予之上指規定所述職能職位之軍銜等級之權利。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修改如下:
一、 .................
二、 .................
三、獲賦予之軍銜等級隨以上兩款所指官職之免除而予以終止,但下列情況除外:
a)軍事化人員被任命擔任屬本地區政治架構之任何官職;
b)總督藉軍事化人員轉至退休狀況時,透過訓令許可其終生維持該等職能職位之軍銜等級。
四、 .................
五、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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