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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因最近生活費水平有所提高,認為有需要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和撫卹金進行調整。
基於上述;
鑑於總督之建議並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的程序;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卅一條一款q項之規定,澳門立法會規定如下:
現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一所載索引表內索引一百的數值為三千二百元。
退休金和撫卹金,按上條之規定進行調整。
本法律實施所產生的負擔,由將來專為此目的列入本地區本年度總預算開支部門的款項應付。
撤銷十二月十日第12/90/M號法律。
本法律於公佈日翌日開始生效並追溯至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
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簽署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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