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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車道控制設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99/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8.5 |
版數: | 10270-1027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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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993報案熱線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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