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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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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瑞之聲文化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1/2004。

澳門瑞之聲文化藝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澳門瑞之聲文化藝術協會。

第二條——葡文: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 de Soi Chi Seng de Macau。

第三條——地址:1. 宋玉生廣場393-437號皇朝廣場六樓L-M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宏揚中華文化,加深市民認識源遠流長的中華文化,增加民族之間的凝聚力,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服務社群為宗旨。

2. 通過互訪及合作的活動,加強本澳與鄰近地區文化社團之聯繫交流合作,共同推廣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凡熱愛文學、書畫、音樂、棋藝、陶瓷、曲藝、攝影等本澳市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得享有下列權力: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福利、康樂等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5.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組成(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則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最少七人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

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4.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至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等組成。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審查本會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3.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編制年度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舉行。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有五分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六條——1. 會員入會費及每年年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其他收益。

3. 接受政府資助。

第六章

附件

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用事業文職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5/2004。

(章程全文)

澳門公用事業文職人員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澳門公用事業文職人員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as Entidades de Utilidade Pública de Macau;

英文:Association of Macau Public Utility Employees;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澳羅神父街27號華業大廈五樓A、B座。理事會可根據情況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澳門公用事業文職人員的組織。以促進公用事業文職人員的團結,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爭取和維護公用事業文職人員的合理權益;舉辦各項福利、文教、康樂、培訓等活動;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在本澳公用事業的文職人員及技術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4)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主席)一名,副會長(副主席)、秘書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一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出示同年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金融從業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6/2004。

(章程全文)

澳門金融從業員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澳門金融從業員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Financeiros de Macau;

英文:Association of Macau Financial Employees;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澳羅神父街27號華業大廈五樓A、B座。理事會可根據情況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澳門保險、銀行、證券、金融等從業員的組織。以促進金融從業員的團結,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爭取和維護金融從業員的合法和合理權益;提高金融從業員的專業水平和素質;舉辦各項福利、文教、康樂、培訓等活動;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在本澳從事是保險、銀行、證券的從業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4)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主席)一名,副會長(副主席)、秘書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一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出示同年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草地滾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2/2004。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草地滾球總會”,英文為Macau Lawn Bowls Gene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斜巷東方中心14號9D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推動及發展本澳草地滾球活動。

第四條

(屬會會員資格)

凡本地區有意發展及推動草地滾球活動,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屬會會員。

屬會會員須交憲報會章,及團體組織註冊,會員數目,會務架構。

凡屬會會員須遵守總會一切規章辦事。

第五條

(權利)

會員屬會權利與義務:

a)參加會員大會;

b)推選或被推選為組成本會機關的成員;

c)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d)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六條

(組成機關及會議)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審判委員會組成。

大會每年須最少召開一次常務會議,以便審查及通過年度報告,及年度資產負債表,以及當需要時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其運作)

一、本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四名成員組成,即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一名,在年度常務會議開始時選出。

二、大會由理事會會長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

三、召集書內應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在第一次召集時,如出席屬會未足半數,會員大會不得運作,但如在半小時後之第二次召集時,出席會員仍未達到全體會員數目之半數者,會員大會得在任何數目之出席會員之情況下而運作。

第八條

(權限)

會員大會之權限為:

a)召集及主持年度性或特別性會員大會;

b)通過及修改章程;

c)推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d)制訂本會之活動指引。

第九條

(理事會之組成)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之最少五名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主席,副主席理事,秘書及財政各一名。

第十條

(常務會議及特別會議)

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每當大會會長認為有此需要時,理事會須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

(權限)

理事會之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b)確保會務之行政管理運作及遞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二條

(紀律)

屬會如違反章程,借本會名義以圖私利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由理事會議決對其作出書面譴責,或開除之建議,提交會員大會作審查及通過。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組成)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之三名單數會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設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各一名。

第十四條

(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審判委員會之組成)

審判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單數會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審判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各一名。

審判委員會是有權審判球賽勝負,並可裁判球會上訴之決定。

第十六條

(收益)

本會之收益來自年費及會長贊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或政府資助。

第十七條

(入會費)

一、屬會入會費定為澳門幣每年費三佰元。

二、創辦註冊總會之三個屬會為永遠會員,免繳年費。

第十八條

(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經理事會推薦並由大會通過,本會得聘請對貫徹本會宗旨有貢獻之社會人士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第十九條

(賽事)

凡總會舉辦本地賽事,或國際賽事,由屬會會員參加。

(如本會章有錯漏可隨時更改或補充)須開會員大會審批。

第二十條

(會徽)

本會會徽:

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中樂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4/2004。

澳門青年中樂團章程

第一條

(團名及團址)

一、本團定名為“澳門青年中樂團”,葡文名稱為“Orquestra Juvenil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Chinese Orchestra”;

二、本團團址設於澳門盧善德巷十一號閣樓。經理事會決議,團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團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從成立之日期起,本團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推廣本地區中國民族音樂的發展,加強澳門青年對民族音樂的興趣及讓愛好民族音樂的青少年有更多發揮的機會。

第四條

(團員)

凡愛好、曾學習民族樂器、愛好中國民族音樂的青少年者、願意遵守本團章程、經本團團員介紹、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團成員。

第五條

(團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團員之權利:

(1)享有本團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受本團所辦之文康、福利事業;

二、團員之義務:

(l) 遵守本團章程;

(2) 執行本團決議;

(3) 維護本團利益。

第六條

(團員之處分)

團員如有違反團章、破壞本團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按情給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團員身份。

第七條

(組織)

一、本團組織機關包括團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團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八條

(團員大會)

一、團員大會是由所有團員組成,為本團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團章,選舉團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二、團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各一名,負責召集及主持團員大會,並繕寫會議紀錄;

三、團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通知團員,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團員大會;

四、團員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團員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團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團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事務。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團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

二、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

(經費)

本團之經費來自參加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另外,本團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第十二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金蓮花樂隊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3/2004。

澳門金蓮花樂隊章程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金蓮花樂隊”,葡文名稱為“Conjunto Musical Lótus de Our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Golden Lotus Band”;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53號高地烏大廈三樓E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一、匯聚中、西樂器合奏的樂隊,象徵著中、葡文化和諧的交融;

二、團結對音樂有興趣之人士,加強交流心得,並培育新一代人才;

三、積極參與對澳門有貢獻之活動,及加強與國內外之文化交流。

第四條

(會員)

凡對音樂有興趣者,可自薦或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研討及評價會務工作;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受本會的福利;

二、會員之義務:

(l)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等;

(2) 支持及協助有關會務工作;

(3) 協助推動本會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第六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各一名,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繕寫會議紀錄;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通知會員,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事務。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

二、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參加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另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第十一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 Igreja do Ungido Jesus», em inglês «Jesus The Anointed One Church»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tre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no Maço número dois mil e quatro barra ASS barra M dois, sob o número cento e dez,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 Igreja do Ungido Jesu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A associação religiosa criada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denomina-se, para todos os fins legais, «A Igreja do Ungido Jesus», em inglês « Jesus the Anointed One Church».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Rua da São Roque, n.º 4A, Edifício Wa Pan, r/c, Macau, sem prejuízo da criação, por motivo da sua actividade, de lugares de culto e acção social, bem como de departamentos ou missões, dentro e fora da RAEM.

Artigo segundo

Associados

Um. Fazem parte da Associa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tiverem sido admitidas como membr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o Pastor, e cujos nomes constam nos registos da Igreja.

Dois. Só serão admitidos como membros as pessoas que professem ter aceite Jesus como Salvador pessoal e que vivam em conformidade com os princípios, doutrinas, ordem e disciplina da Associação, cujos ensinamentos se baseiam na Bíblia Sagrada.

Três. Poderão ser excluídos da Associação, por deci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os membros cuja vida moral e espiritual não estejam em conformidade com a ordem, doutrina e disciplina da Igreja.

Quatro. A readmissão de membros excluídos é efectuada por proposta do Pastor e é da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terceiro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ivos:

a) Prestar culto a Deus segundo o ensino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b) Instruir os seus membros na doutrina evangélica;

c) Difundir o Evangelho de Cristo através de conferências públicas, serviços religiosos, reuniões ao ar livre, campos de férias, literaturas, livros, jornais, folhetos e audiovisuais;

d) Prestar assistência espiritual nos lares, hospitais, prisões ou em qualquer outro lugar onde a presença de um Ministro Evangélico seja requerida;

e) Promover a solidariedade social através de acções de beneficência humanitária e ajuda a famílias necessitadas; e

f) Promover o investimento do Evangelho, visando a valorização e a continuidade da herança cristã em Macau.

Artigo quarto

Património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o por:

a) Contribuições voluntárias dos seus membros e, bem assim, heranças, legados ou doações de que venha a beneficiar; e

b) Bens imóveis ou de outra natureza, adquiridos a título gratuito.

Artigo quinto

Realização dos fins

Para a realização dos fins pode a Associação:

a) Adquirir, comprar ou onerar bens imóveis, ou de outra natureza, para a instalação da Igreja;

b) Dispor dos mesmos bens livremente e administrá-los nos termos por que o podem fazer, segundo a lei civil; e

c) Contrair empréstimos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e interesse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sexto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e «A Igreja do Ungido Jesus»:

a) Assembleia Geral;

b) Direcção; e

c) Conselho Fiscal.

Artigo sétimo

Responsabilidades

Todas as actividades religiosas desenvolvidas pela Associação são de exclusiva responsabilidade do Pastor, assessorado por outros irmãos escolhidos para o efeito.

Artigo oitavo

Os carg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erão desempenhados com duração de um ano, sem limite de reeleição.

Artigo nono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oberano da Associação, é composto por todos os membros e reún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convocada pelo Pastor.

Dois.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elo Pastor, que presidirá, e por dois membros por este escolhidos para secretariar.

Três.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Eleger e destituir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b) Aprovar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mediant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c) A Associação só pode ser extinta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secção extraordinária; e

d) Ao aprovar a extinção e inerente dissolução do seu património, a Assembleia Geral, deliberará sobre a realiza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Direcção

a)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por intermédio do seu presidente, activa e passivamente, perante quaisquer entidades oficiais ou privadas;

b) Gerir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apresentando à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um relatório financeiro e de actividade; e

c)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secretário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nselho Fiscal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Doi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dar parecer sobre qualquer assunto financeiro que lhe seja apresentado pela Direcção e sobre as contas anuais por esta apresentadas.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聖瑪沙利羅學校家長教師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a Escola Santa Maria Mazzarello”

英文名稱為“Parents and Teachers Association of Saint Mary Mazzarello School”,英文簡稱為“PTASM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聖瑪沙利羅學校家長教師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聖瑪沙利羅學校家長教師會。

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a Escola Santa Maria Mazzarello。

英文名:Parents and Teachers Association of Saint Mary Mazzarello School。

縮 寫:PTASMM。

第二條

會址

澳門下環街103號 聖瑪沙利羅學校。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聖瑪沙利羅學校家長及教師代表組成的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推動家長及教師間互助互勉,共同貢獻所能,促進家庭和學校間之溝通聯繫,提高彼此之教育質素,造福兒童。

第二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四條

入會資格

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聖瑪沙利羅學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在職教職員,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退會

1. 會員子女離校或教職員離職,便自動退會,除非書面申請續會;

2. 會員申請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3. 不繳交會費者;

4.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開會過半數通過後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全體會員大會,有議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和執行本會會章及決議;

2. 發揚本會之宗旨,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 按時繳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八條

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之組成:

1.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機關,由全體正式會員所組成;

1.2 每次會議由理事長兼任大會主席,如理事長不能出席,則由副理事長任臨時主席。

2. 會員大會之召集及運作:

2.1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舉行前八天以書面通知會員出席,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2.2 會員大會之召開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屬有效,並可表決議案。

3. 會員大會之權限:

3.1 釐訂會務方針及決定重大事情;

3.2 選舉產生各機關之成員;

3.3 通過內部規章;

3.4 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賬目,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會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及其他理事等,任期兩年。

2. 理事會之運作:

2.1 每月召開一次理事常會,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理事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2.2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書面通知會員出席,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2.3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2.4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之多數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之票數相等,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之一票。

3. 理事會之權限:

3.1 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3.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3 批准入會和退會之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3.4 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之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之一切相關權力;

3. 5 制定及提交本會之工作年報及當年之賬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6 訂定入會費和每年之會費金額;

3.7 在符合本會之需要和利益下,得以任何形式購置、轉讓、租賃、管理、出讓、變賣及抵押任何產業;

3.8 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會內部門負責之事宜。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會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等,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之運作:

2.1 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則可召開監事會議;

2.2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之票數相等,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之一票。

3. 監事會之權限:

3.1 監督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3.2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3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情況;

3.4 定期審查本會之賬目和核對本會之資產;

3.5 就理事會所提交之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會員每年繳納之會費、銀行存款利息、家長及社會人士捐助等。

第六章

修章及解散

第十三條

修章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遺漏或修改,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

第十四條

解散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三或以上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由學校校董會支配,但其用途須與本會之宗旨相符。

第七章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保護遺棄動物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aos Animais Abandonados de Macau

Abandoned Animals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四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十九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保護遺棄動物協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澳門保護遺棄動物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aos Animais Abandonados de Macau(簡稱APAAM)。

英文名稱:Abandoned Animals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簡稱AAPAM)。

會址設於:美副將大馬路50號新美工業大廈一樓B座。

宗旨

本會為一慈善社會服務組織,以拯救被遺棄或被虐待的寵物和動物,提倡對其不殺不棄、重視生命、保護其生存權利為宗旨。

第二條

會務範圍

一、以本地區一般家養的動物如貓及犬隻類為主,為其尋找主人或轉換新主人。

二、發展助養及寄養計劃。

三、拯救患病、殘缺或有其他健康問題的動物,減少其遺棄或遭到不人道毀滅的機會。

四、提倡互助交流飼養寵物常識。

五、推廣對家養寵物或流浪動物進行絕育手術的重要性等應有公德責任。

六、開展完善的動物善終服務。

七、與其他國際地區相關組織緊密聯繫,增加資訊常識及交流活動。

八、與其他部門合作,透過宣傳及教育以防止捕殺、牟利或食用動物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入會資格

不論有否飼養寵物、不分性別、年齡、國籍、宗教信仰,凡對動物有愛心,認同、支持本會的發展方針,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均可參加。

第四條

入會方式

入會方式為單一個人名義。

第五條

會員類別

會員類別共有兩種:

一、贊助名譽會員。

二、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贊助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義務及願意經常參予由本會所舉辦的相關活動及工作。

二、尊重和維護本會立場。

三、遵守公平公正原則。

四、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

開除會籍

所有會員如有違反本地區法律、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九條

會員退會

一、自動退會須於一個月前,函告理事會,經決定後行之。

二、不依章繳納會費,經催促無效者,即視同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一、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以絕對多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舉行壹次,或在緊急的情況下,由符合法定人數可以召開,所有會員均可參加。其職權包括通過修改會章及商討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管理,由壹名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委員所組成。理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職權包括策劃與推行本會政策,以及處理會員大會事情。理事會主席有代表本會的資格,可全權處理一切事務及擔任法人代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主席和兩名委員。

監事會負責監察監事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及社會人士資助。

第十五條

會徽

本會會徽:

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汽車登記局註冊編號9578)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召開特別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討論及審議把公司部分專營權轉批予一間低成本航空公司;

二、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SEAP — Serviços, Administração e Participações, Limitada

(由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代表)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陳達港
會計主管
廖國強

滙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會計
何聰穎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三年度

損益表

二零零三年度

澳門幣

會計
何聰穎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書

在二零零三年,本公司毛保費收益為約澳門幣五百萬,比去年增長20%,此乃得益於澳門經濟的逐漸復甦。

藉此,董事會謹提呈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年度經審計之賬目及溢利分配如下:

 

澳門幣

 
除稅後溢利1,028,751
  
撥作法定儲備金206,000
結餘撥轉下年度822,751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謹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名單: 
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87%
  
本公司主要組機: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席
劉兆倫先生秘書
  
董事會: 
區宗傑先生主席
麥樹基博士董事
劉兆倫先生董事
馮錦祥先生董事
吳志偉先生董事
鄧福強先生董事
曾國才先生董事
  
獨任監事: 
梁金泉先生 

獨任監事意見撮要

本公司之資產負責表、營業表及損益表,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核數師審核完竣,清楚顯示本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真實財政狀況及營業結果。

獨任監事梁金泉謹啟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核數師報告書

致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完成審核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保險公司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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