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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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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unidade Cristã Evangélica Eu Sou o Senhor e Salvador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上架木藝工會,簡稱“木藝工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Seong Ká Môk Ngai de Macau”

英文為“Macao Carpentry Trade Un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修改原章程第五章組織第十條)

第十條——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會務之方針;通過會務和財務報告。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秘書一人主持會議。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人數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人數不足時,會議須延遲半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準。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所有決議由出席會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東信乒乓球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章

第六條——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藝舞蹈藝術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Danças e Artes “Kok Ngai”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entre of“Kok Ngai”Dance and Art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藝舞蹈藝術中心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國藝舞蹈藝術中心;

葡文名稱:Centro de Danças e Artes “Kok Ngai” de Macau;

英文名稱:Centre of“Kok Ngai” Dance and Art of Macao。

組織中心地址:澳門羅神父街23號華勝大廈1樓C座。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澳門國藝舞蹈藝術中心是一個非牟利的團體社團,其宗旨是弘揚中國文化藝術,推廣和提高社會整體的文化素養,活躍社會文化生活,促進澳門舞蹈藝術的交流和發展。傳授中國、民族、民間舞蹈知識;創作、編排文化藝術節目,培養新一代舞蹈人才,組織和籌辦相關範疇的文化娛樂活動。

第三條——凡符合中心章程並且登記註冊,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參加中心的會員大會,根據章程有權參加選舉,或被選舉進入本會領導機構。

第五條

會員義務

維護中心的聲譽,促進中心的進步和發展,遵守和執行各項章程規定和決議,準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的言行如有違背中心紀律或有損中心聲譽,理事會有權保留終止其會員資格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設立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以絕對多半數通過。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參加,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或者在必須的情況下,由理事會會長召開。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的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主持,它由壹名會長、壹名副會長和壹名藝術總監組成。

第九條——理事會由五位成員組成,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執行機構,其負責中心的日常運作的管理和協調(包括社會活動、行政和財務等),並負責中心的政策方針和活動等作出決策。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藝術總監和壹名財務管理委員組成。

第十條——監事會由壹名監事長、壹名藝術總監和壹名技術委員三位成員組成。

監事會之職責為: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財政來源是會員會費收入和社會各界的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圖案如下: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永添中葡幼稚園家長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永添中葡幼稚園家長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永添中葡幼稚園家長會”。

第二條——會址設於永添中葡幼稚園(中心街永添新村第一期一樓)。

第三條——宗旨

(1)增進家校之間的團結互助。

(2)加強家長與學校的溝通聯繫,探討改善教育及學校環境;協助學校,尤其對永添中葡幼稚園之教育活動及計劃提出意見。

(3)與其他家長會或相關的友會合作舉辦有利學生的教育活動。

(4)家長會得代表家長出席教育機構所舉行的教育會議;並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之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所有現在就讀或曾就讀於永添中葡幼稚園之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加家長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3)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4)會費由大會會議議決。

第七條——會籍

(1)自動退會者可書面向理事會申請;

(2)若會員違反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將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組織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所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壹年。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

(2)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3)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理監事成員,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4)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多次。

(5)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會員大會。

(7)當出現流會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有效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財務一名,另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不少於四名委員組成,理事會的成員人數確保持單數。

(2)理事會的職能

.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兩個月一次;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所有決定;

.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在大會上提出議決;

.管理家長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3)若有必要時,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可提前三天通知委員召開理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

(2)監事會的職能

.負責監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提供會務意見;

.監查會計帳目;

.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3)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但在主席的召集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條——會中所有收入,如:會費、入會費、其他資助,全部撥入家長會基金內。

第十四條——家長會內所有支出費用需由兩位或以上理事會人員(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財務)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永添中葡幼稚園校長或老師擔任顧問。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Origem Chinesa

拼音名稱為“Ou Mun Kong Mou Wá Un Chek K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Origem Chinesa

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 ”,簡稱“ 公務工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Origem Chinesa”;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Civil Servan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禮,以團結澳門特區政府僱員,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倡導互助友愛及敬業樂業的精神,維護和爭取會員合理權益,參與社會事務,開展各項文教、康體、培訓及交流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荷蘭園二馬路十一號荷蘭園大廈三字樓A。經理事會議決可在本澳內遷址及設立分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凡任職於澳門政府機關的各級員工,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即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凡其成員屬於澳門政府僱員的團體,認同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即成本會團體會員。

第五條——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個人會員享有出席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對本會會務有建議及批評的權利;退出本會的自由。

個人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協助發展會員,推動會務開展的義務;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六條——團體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團體會員享有推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派員參加理事會工作,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退出本會的自由。

團體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義務;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動。

第七條——個人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提出,送交本會辦事處,辦理退會手續。

團體會員退會,必須履行申請退會手續,向理事會提出有關申請,方可終止會籍。

第八條——個人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處分。

團體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動,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處分,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向外公佈。

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處分,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向外公佈。

第三章

機關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三名正式會員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任期三年,正主席只可連任一屆,其餘者連選連任。主席團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召集書於會議前十天以郵遞或透過簽收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為: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數目必定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五名正式會員,以及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二名具名代表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聯合組成。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司庫二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連選連任。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安排會員大會會議的一切準備工作;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制訂及通過內部規章;管理本會財產;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或因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正式會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稽核一名及監事二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督機構。其職權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督各項會務的進展;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發出相關意見書;查核本會賬目;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開,或因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原設基層組織的特別規定

本會原設立的十個基層組織,分別為公務基層會、消防基層會、港務基層會、郵電基層會、船塢基層會、地籍基層會、氣象台基層會、退休基金會基層會、身份證明局基層會、民政總署司機互助會,全部過渡為等同團體會員身份,享有推派二名具名代表出任理事,參與理事會工作。上述基層組織因註冊成為正式團體會員後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永久無法運作後而取消。

第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基金及年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三、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本會接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團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代表名額,訂定各機關的會議制度及領導成員的推選辦法,規範領導機關轄下的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作出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 Bairro, Abrangendo a Rua do Campo, Avenida Conselheiro Ferreira de Almeida e Rua da Mitra

中文為“Ou Mun Soi Ho Cheok Fong Chon Wu Cho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水荷雀坊眾互助會,簡稱水荷雀坊會。會址設在荷蘭園正街28號二樓A座。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 Bairro, Abrangendo a Rua do Campo, Avenida Conselheiro Ferreira de Almeida e Rua da Mitra。

第二條——本會以愛祖國、愛澳門、團結本區坊眾,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維護坊眾正當權益,關心社會、關注民生、服務坊眾,辦好文教、福利、康樂等工作為宗旨。

第三條——凡在本區居住或工作之街坊,不論性別、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持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願意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會員分永久會員及一般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正面免冠半身近照兩張,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有本會福利之權。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會員欠交會費超過壹年,經理事會催交仍不繳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四)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 告。

第十條——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32人互選產生組成。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之決 議;

(四)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共29人,下設創會會長名譽職位,選出會長1人,副會長2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5人;理事20人,組成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下設文康、聯絡、福利、總務、財務等部及秘書處。各部部長均由常務理事互選產生,副部長及部委由理事會充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得根據會務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設有監事長1人,監事2人。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訂意見 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理、監事每屆任期兩年,如遇到特殊情況,理事會、監事會得舉行聯席會議,決定提前或延遲進行改選工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大會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才可通過決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每月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外出,可委託副理事長中一人代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會員入會須繳納永久會員費澳門幣三百元,一般會員費每年澳門幣二十四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omunidade Cristã Evangélica Eu Sou o Senhor e Salvador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四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4/ASS檔案組第10,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COMUNIDADE CRISTÃ EVANGÉLICA EU SOU O SENHOR E SALVADOR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A Associação religiosa criada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denomina-se, para todos os efeitos legais, «Comunidade Cristã Evangélica Eu Sou o Senhor e Salvador», em inglês «I Am Redeemer and Master Christian Fellowship», é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destinada à proclamação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e da educação familiar.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o Beco do Ouvidor Arriaga, n.º 3-B, B/C-B, Edifício Kai Lai — Macau, sem prejuízo da criação, por motivo da sua actividade, de lugar de cultos e conselhos de âmbito pastoral.

Artigo segundo

(Associados)

Um. Fazem parte da Associa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tiverem sido admitidas como membr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Dois. Só serão admitidas como membros as pessoas que professem ter aceite a Cristo como Salvador pessoal e que vivam na sã doutrina cristã.

Três. Poderam ser excluídos da Associação, por deci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os membros cuja a vida moral e espiritual não estejam em conformidade com a doutrina e disciplina da igreja Comunidade Evangélica Eu Sou o Senhor e Salvador.

Quatro. A readmissão de membros excluídos é efectuada por proposta do pastor-presidente.

Artigo terceiro

(Actividade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ivos:

a) Prestar culto a Deus conforme os ensinos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b) Instruir os seus membros segundo os ensinos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c) Difundir o Evangelho de Cristo, nomeadamente através de conferências públicas, prestar assistência espiritual nos lares; e

d) Promover o intercâmbio e a cooperaçã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e organizações congéneres de Macau e de outros países ou região.

Dos associados, seus direitos e deveres

Artigo quarto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Um. A Associação tem associados honorários e efectivos.

Dois. São associados efectivos as pessoas que estejam interessadas em conhecer a religião cristã dentro dos ensinamentos da doutrina dos apóstolos da igreja cristã primitiva.

Três. Os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consistem em tomar parte e votar nas assembleias gerais.

Quatro. Eleger e ser eleitos para 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Artigo quinto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Um. Observar e cumprir os estatutos e as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associados.

Dois. Manter uma conduta digna e não ofensiva quer para com os princípios religiosos e cristãos, quer para a Associação e os seus associados.

Artigo sexto

(Defesa dos interesses dos associados)

A Associação defenderá os interesses legítimos dos seus associados junto do Governo da R.A.E.M, assim como de outras entidades que achar conveniente e necessário.

Artigo sétimo

(Responsabilidade)

I - Secretário;

II - Tesoureiro; e

III - Administração.

a) Todas as actividades desenvolvidas pela Associação, tais como seminários, cultos e evangelismo em geral, são de exclusiva responsabilidade do director-presidente, que é o pastor da igreja;

b) O secretário tem a responsabilidade de horários das reuniões de seminários, como também a responsabilidade sobre importantes documentos da Associação;

c) O tesoureiro tem a responsabilidade de manter actualizados o livro de contas, os recibos e pagamentos da Associação; e

d) A administração deve manter-se informada sobre qualquer actividade que a Associação venha a ter, como também notificar ao director-presidente.

Artigo oitavo

(Património)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o por contribuições voluntárias dos seus membros e, bem assim, de qualquer doação de que venha a beneficiar.

Artigo nono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Comunidade Evangélica Eu Sou o Senhor e Salvador: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e

c)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Órgãos e sua competência)

Um. Os estatutos da pessoa colectiva designarão os respectivos órgãos, entre os quais haverá colegial de administração e um conselho fiscal, ambos eles constituídos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titulares, dos quais um será o presidente.

Dois. Compete a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a)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b) Apresentar um relatório anual da administração;

c) Representar a pessoa colectiva, em juízo e fora dele, ou designar quem por ele o faça, salva quando os estatutos determinem de modo distinto; e

d)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Três. A designação de representantes por parte d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só é oponível a terceiros quando se prove que estes a conheciam.

Quatro.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a actuação d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b) Verificar o património da pessoa colectiva;

c) Elaborar um relatório anual sobre a sua acção fiscalizadora; e

d)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Cinco. O Conselho Fiscal pode exigir d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os meios necessários ou convenientes ao cumprimento das suas funçõe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Período de duração do mandato)

Todos os cargos referentes a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erão de duração de dois anos, sendo os cargo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segundo

(Norma transitória)

Enquanto não forem eleito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haverá uma Comissão Directiva,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dos fundadores:

a) Johnny Manansala Mallari;

b) Gina Monje Fajardo; e

c) Gloria Manansala Baluyot.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於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展貿協會

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舉行之澳門展貿協會社員大會中,所有社員一致通過決議更改協會章程之第四條及第五條,更改後有關條款如下:

第四條

(會員)

1. 凡贊同協會宗旨及願意遵守協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協會會員。會員之收納規章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制訂。

2. 凡會展相關專業學生均可申請為協會附屬會員。附屬會員之收納規章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制訂。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附屬會員除外);

b)選舉及被選為機關負責人(附屬會員除外);

c)享用所有協會提供之服務,同時於 參與協會活動時對第三者有優先權。

通過本行為,澳門展貿協會按照社員大會決議正式更改有關章程條款。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私 人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de vinte e quatro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quatro, sob o número cinquenta,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Condóminos do Hellen Garden»,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名稱及會址

第一條

1. 本會定名為“海蘭花園業主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Condóminos do Hellen Garden”。

2. 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路環Beco de Lotus,142號,第2座,11樓c座。

宗旨及存續期

第二條

1. 本會宗旨為促進及組織會員之間就所有有利於海蘭花園之使用及管理的事宜進行討論,以及就業主大會所審議的事宜及與管理公司商討之事宜預先取得共識。

2. 本會不具備確定之存續期,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入會資格

第三條

以下之人士均有資格成為本業主會的會員:

a)海蘭花園各獨立單位之所有人;

b)任何支付有關獨立單位管理費之人,不論是直接支付予分層建築物的管理人,抑或是有關的管理費已包含於支付予單位所有人的租金之內。

會員之權利

第四條

所有業主會之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享受會員的福利。

會員之義務

第五條

所有業主會之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a)遵守及履行業主會章程;

b)遵守及履行所有業主會各機關所 作出的決議;

c)準時繳納入會費;

d)按時繳納所有由理事會提議,大 會決議通過的,用作本會運作的會員費。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六條

1. 業主會有以下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當中選出,每屆任期為二年,成員不得兼任但可連選連任,如任期屆滿時新一屆成員仍未選出,則保留職務直至新一屆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

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主席團由會員之間選出的一名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如任期屆滿時新一屆主席及秘書仍未選出,則保留職務直至新一屆主席及秘書選舉。

會員大會的職責

第八條

除法律賦予之職權外,會員大會還特別具有以下職權:

a)修改業主會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c)訂定入會費及會員應繳的會員費;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e)審議由理事會為著特定目的而開 展的活動計劃。

會員大會之召集

第九條

1.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 平常會員大會之召集由理事長作出,大會必須於每年第一季召開,用以表決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3. 特別會員大會經由主席團主席,或大部分理事會成員或大部分監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一會員作出申請,由理事長作出召集而召開。

4. 會議召集應在會議召開日的10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送達各會員,地址應以各會員入會時所填寫的,或入會後通過書寫方式指出的位於海蘭花園的地址。

5. 當理事長應作出召集而不作出時,任何會員得作出舉行會員大會之召集。

6. 召集通知得同時指出,如出席之會員未達會議法定的人數時,則第二次召集的時間將定於第一次召集所定時間的30分鐘之後。唯有關規定應在召集通知中明確指出。在此情況下,除第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所規定的事項外,不論出席人數之多寡,大會都得作出任何決議。

會員大會之召開

第十條

會員大會得通過視像會議的方式進行,以及會員得通過書信的方式作出表決而不需親身出席會議,只要會員以書信方式表明其投票意向,註明日期及作出簽署,隨信附同表決所針對之提議文本寄往大會主席團主席。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及投票

第十一條

1. 在第一次召集時,如出席之會員未達最少之人數,亦即是全體會員之半數時,會員大會不可作出表決。

2. 在第二次召集時,大會得作出表決而不論與會人數之多寡,但本條第5款及第6款所規定之事項除外。

3. 在會員大會中,各會員享有的投票權相等於其作為所有人的獨立單位的數目或其支付管理費的獨立單位的數目,而不論有關單位在分層所有權中所具有的價值。

4. 除下款所規定的情況外,所有的表決應以與會者的絕對大多數票作出。

5. 對於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除需要絕大多數與會者的贊成票外,贊成票之票數還需達到與會者人數的四分之三。

6. 對於解散本會之決議,除需要絕大多數與會者的贊成票外,贊成票之票數還需達到本會會員的四分之三。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由七位理事組成,當中選出一位理事長,及一位在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代任之人,理事長對外及訴訟中代表本會。

理事會之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職權: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收取會員繳交之入會費及會員費,接受給予本會的贈與以及收取給予本會的遺產或遺贈;

c)決定新會員之入會申請;

d)以本會之名譽開立帳戶,調動任何債權或債務,以及結束銀行戶口;

e)承租任何不動產或其部分;

f)設定本會之受託人用以處理特定 事務;

g)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以及提交至 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h)處理所有對實現本會宗旨為必需 及適宜之一切情事。

理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1.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名理事請求而召開。

2. 理事會會議得通過視像會議的方式進行,以及理事得通過書信的方式作出表決而不需親身出席會議,只要理事以書信方式表明其投票意向,註明日期及作出簽署,隨信附同表決所針對之提議文本寄往理事長。

3. 理事會表決以與會理事的大多數票作出,除其本身的投票權外,理事長還擁有對平局的投票權。

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理事長一人或任何二位理事聯名所作的簽署均對本會產生約束力。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通過互選當中一位擔任監事長。

監事會的職權

第十七條

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之職權:

a)監督理事會的行為及帳目;

b)審核本會的資產;

c)草擬其所實施的監察行為的年度 報告,當中包括關於理事會年度報告及帳目的意見書。

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1.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或應其餘二名監事之請求而召開。

2. 監事會會議得通過視像會議的方式進行,以及監事得通過書信的方式作出表決而不需親身出席會議,只要監事以書信方式表明其投票意向,註明日期及作出簽署,隨信附同表決所針對之提議文本寄往監事長。

3. 監事會表決以與會監事的大多數票作出,除其本身的投票權外,監事長還擁有對平局的投票權。

本會的財政來源

第十九條

以下之收入構成本會之財政來源:

a)會員所支付之入會費及會費;

b)所收之贈與,遺產或遺贈。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um de Jun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聯生工業有限公司

證 明 書

為公佈之效力,茲證明,根據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股東大會會議決議,修改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第一至三條及第五至九條,新章程條文如下:

第一條——一、公司名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os Parques Industriais de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Macao Industrial Parks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二、公司總部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14層A座和B座。經股東會同意,公司總部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二條——公司的設立目的為發展及管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被劃定為具工業或其輔助行業發展功能的土地,當中包括對“聯生工業邨”、“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及其他工業園區的發展及管理業務。

第三條——公司的存續期限不確定。

第四條——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二百萬元,分別由下列股東以現金認購: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認購相當於澳門幣一百二十萬元公司資本的股額;

(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認購相當於澳門幣八十萬元公司資本的股額。

第五條——一、股東之間可自由進行股的轉讓。

二、如向非股東進行股的轉讓,其他股東對該等轉讓享有優先權。

三、屬上款所指情況者,股東在轉讓其所擁有的股之前,應將擬定的股的獲得者的身份、價格和其他與轉讓相關的條件以掛號信的方式通知其他股東,並給予有關股東三十天的期限以行使優先權。

第六條——一、不論主動或被動、在法律範圍之內或之外,公司業務的管理和代表的權限屬於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根據股東會的決議,行政管理委員會由最少三位和最多五位委員組成。

三、委員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四、由股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指定一位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其餘委員由股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

五、股東“澳門特別行政區”任命一位委員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六、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薪酬及福利由股東會訂定。委員的報酬亦由股東會訂定。

第七條——公司的所有行為及合同,須經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和任何一名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聯合簽署才產生效力。

第八條——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可以將其權力委託給委員會主席或委員會其他成員。

第九條——任何一位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可在至少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方式召集股東會。

第十條——設立一個由單數成員組成的監事會。監事會也可以由一位核數師代替。

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歐寶蓮


廣東發展銀行澳門分行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貨幣單位:澳門幣

貨幣單位: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貨幣單位: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貨幣單位:澳門幣

總經理 會計主任
郭志航 鄭錦紅

澳門,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

註:上列之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結果演算是依據經已審核之賬冊編製。

業務簡報

澳門分行紮根澳門10年來,承蒙廣大客戶、社會各界鼎力支持,以及總行的直接領導與幫助,各項業務取得了長足進步,2003年盈利水平再創新高。主要表現在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同步發展,信貸資產質量不斷改善,中間業務收入顯著增長,投資業務獲利豐厚。分行增設營業網點,新的電腦系統投入運營,銀行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調整等措施,也是推動各項業務發展的動力之一。

面對新一年的良好機遇與挑戰,分行將繼續本著“紮根澳門,服務社會”的宗旨,著力擴大銀行服務範圍和領域,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同時以總行倡導的“規範管理深化年”為契機,繼續發揮廣發銀行系統的龐大網絡資源優勢,加強與境內總、分行的聯繫與合作,以配合澳門經濟的發展潛力與機遇,共創美好明天。

總經理
郭志航

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

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廣東發展銀行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標準審核廣東發展銀行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賬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於澳門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核數師意見書

致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各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標準審核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隨附之財務概要資料乃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本核數師在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就這些作為財務概要資料基礎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審核範圍已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的報告中說明。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財務概要資料在各重大方面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該公司作為財務概要資料基礎的財務報表包括一些附註和披露事項,而這些附註和披露事項並沒有包括在財務概要資料內。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董事會報告
致各股東

董事會謹就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告如下:

概論

澳門經濟

澳門經濟於去年在娛樂和服務業(包括博彩、旅遊、酒店和飲食行業)的推動下,增長約為百分之十三。

主要業務及回顧

本公司繼續按照本公司獲發截至二零一一年的專營權合約經營澳門的公共電訊服務。此專營權特許本公司經營固網電話服務、電報服務、固網專線電報服務、固網數據交換傳輸服務(互聯網除外)和專線網絡服務。至於本公司需要與其他經營商競爭的流動電話及互聯網服務特許經營權,則分別獲發至二零一零年及二零零八年。

根據本公司的財務報告,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稅後盈利上升百分之十五,營業額則下降百分之二。

本公司二零零三年度的資本開支從二零零二年的澳門幣二億二仟一佰萬元減至一億八仟七佰萬元。年度內大型項目包括GSM網絡擴充、固網電話網絡擴充及現代化、寬頻互聯網服務和新增的計費系統。

主要服務

電話

在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本公司接獲新電話服務申請達17,417宗(二零零二年:18,700宗)。安裝電話線路總數達17,494條(二零零二年:19,344條),當中包括新電話線路12,345條及電話線路外部搬遷5,149條。扣除19,605宗停止服務申請後,電話線路淨遞減2,111條(二零零二年:淨遞減344條)。電話系統總數年終時共有線路174,621條(二零零二年:176,732條)。

二零零三年由澳門打出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一億三仟六佰萬分鐘,較二零零二年下跌百分之九。

二零零三年打入澳門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一億一仟八佰萬分鐘,較二零零二年下跌百分之六。

流動電話

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GSM數碼式流動電訊客戶(包括預付智能卡戶)從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191,018個上升至209,870個,增幅達百分之九點八七。

互聯網

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互聯網用戶(包括至Net卡用戶)從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47,006個增加至59,505個,增幅達百分之二十七。

法定儲備

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儲備應達公司資本額的四分之一。本公司在二零零三年無須轉增到法定儲備。

董事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董事為:

英國大東電報局 ——主席
祈大維 ——行政總裁
PT Comunicações, S.A.

(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透過併入馬可尼天訊有限公司而組成)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澳門郵電局
歐維士(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八日卸任)
潘福禧(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委任)
José Manuel de Morais Briosa e Gala(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辭任)
Nuno Manuel de Pimentel Caldeira da Silva (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委任)
James Cheesewright(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出任本公司主席英國大東電報局的代表)
Philip Walter Green(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委任)
葉明旺(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辭任)
卡菲力(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委任)

財務委員會

本年度內的財務委員會成員為:
Mark Ryan ——主席
Fiona Meade Meggit(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辭任) ——成員
Jonathan Paul Medcalf(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委任) ——成員
周志賢 ——成員
儲金局 ——成員
PT Ventures, SGPS, S.A. ——成員
(前為「葡萄牙國際電訊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易名)

承董事會命

祈大維
行政總裁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損益表摘要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 二零零二年
營業額 1,619,385,144 1,648,460,061
經營成本 (883,761,146) (981,032,869)
未計入利息、稅項及折舊前收益 735,623,998 667,427,192
利息收入 3,184,688 5,218,015
折舊 (219,239,796) (215,457,997)
稅前利潤 519,568,890 457,187,210
稅項 (83,567,688) (77,208,009)
稅後利潤 436,001,202 379,979,201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第一頁共二頁

(澳門幣)

第二頁共二頁

承董事會命

祈大維 卡菲力
(行政總裁) (財務總裁)

澳門榮興彩票有限公司

電腦白鴿票

二零零三年管理報告

本年度公司營業額為澳門幣8,010,955元,較去年下降了8.09%。毛利為澳門幣3,252,779元,下降了13.31%。營運開支為6,137,508元。本年度除稅後虧損為澳門幣3,200,622元。

為配合市場及業務發展需要,回力投注站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停止運作,並另行在法老王投注中心內設立投注站,以提高營業效益。

二零零四年三月政府已批准公司接受『大中小』、白鴿票電話及網上投注等項目。公司將儘快推出新系統及擴展銷售網,以配合新彩票發展。

經理 吳志誠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核數師報告書

澳門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二零零三年度之賬冊及財務報表經已審核完竣,並已取得一切認為必需之資料及解釋。

本核數師認為該公司之財務報表足以真實而公正地顯示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時之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營業結果。

核數師 林品莊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澳門榮興彩票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理 會計主管
吳志誠 鍾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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