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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外地勞工工會”,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Macau Foreign Labors”,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和樂圍19號C宏佳工業大廈3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
1)愛國愛澳;
2)協助、保障外地勞工在澳門應有法律權利;
3)促進、協調本澳外地勞工與澳門政府、僱主建立友好溝通關係;
4)全面協助外地勞工融入澳門社群;
5)提供本澳外地勞工在澳門法律,民康諮詢服務;
6)提供外地勞工在澳門入職前培訓服務;
7)組織本澳外地勞工群體,與澳門或其它地區勞工團體聯繫和建立交流平台;
8)舉辦外地勞工文娛活動;
9)參與、舉辦澳門或其它地區公益 事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是外地勞工人士、或經常參與外地勞工相關事務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主席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理事會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 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主席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五名理事組成;
二、理事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三、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 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國際古陶瓷鑑識研究學會」。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3樓A室。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廣結團結愛國愛澳古陶瓷鑑識的知音朋友,為提升會員的鑑識知識水平,舉辦各項學術研究、培訓活動、及加強與國內外交流。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超過十一人。
2)會員大會每年一、二月間舉行一次,由會長開會前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技術輔助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d)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員。
3)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0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澳門土木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Macau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英文縮寫:MCEAS;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Engenharia Civil e Arquitectura de Macau;
葡文縮寫:AEECAM。
第二條——性質
本會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繫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澳門發展土木建築科學技術事業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澳門基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和職業道德,團結、組織和依靠廣大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以嚴謹求實的學風,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繁榮與發展,促進土木建築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澳門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中國土木建築學會和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司業務指導與監督。是中國土木建築學會的澳門地方學會。
第五條——本會住所: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A座。
第六條——本會的活動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學術交流,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學術考察,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
(二)組織參與對國家、澳門的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問題提供諮詢、論證;
(三)接受委託,承擔或參與科技成果評估鑒定,論證科技人員技術任職水平,工程項目評估,編寫技術標準規範和科技諮詢服務,積極推廣科技成果,解決土木建築工程中的疑難問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四)積極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家和國際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五)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科技工作者;組織與開展專業範圍內各種工程建設從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含質量與安全)等方面的競賽評比;
(六)大力普及土木建築科技知識,積極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驗;根據科技發展的需要和會員的要求,推動和協助有關部門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七)完成政府部門、中國土木建築學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八)舉辦為有關部門和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含會員和榮譽會員)和法人會員。
第八條——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取得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以上專業資格的土木建築及其相關專業學科的科技人員;
2. 長期從事土木建築工作,有相當學術理論水準和實踐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或為土木建築科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者;
3. 旅居境外符合會員條件的華裔或外籍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申辦程式:
(一)會員入會需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按會員條件審查批准;
(二)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榮譽會員
(一)榮譽會員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 對土木工程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建設有特殊貢獻的工程專家、學者;
2. 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外籍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
3. 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任期屆滿者。
(二)榮譽會員為終身榮譽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一條——法人會員
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技、教學、生產等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支持學會工作,均可申請作為本會法人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優先取得有關學術資料和獲得服務;優先在本會刊物上發表文章;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學會工作和澳門土木建築事業的發展;
(四)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資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十六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可完全行使其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決議僅受強制性法律條文及本章程限制。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之職責除召集和主持大會外,亦領導本會會務。
(四)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五)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出和罷免本會機關成員;
(五)授予名譽會員身份;
(六)就會員對理事會的決議提出的上訴進行裁決;
(七)對章程及規章的修改作出決議,監督其執行及解釋其意義,並解決遺漏情況;
(八)對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會議召集
(一)會員大會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平常會議,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有關上一年的報告及帳目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並進行倘有之機關成員的選舉。
(二)經會長、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監事長或持有至少四分之一票數的會員召集,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三)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之情況下,如召集會議之時間已到而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則不得作出任何決議。
(四)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召集書上指定之召開會議時間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條——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多數票通過,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二)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等決議,均須經會員在特別為該目的而召集的會員大會以四分之三票數通過。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的領導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秘書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七)決定學術活動和獎勵、表彰、榮譽稱號的授予等事宜;
(八)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理事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的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撥款;
(三)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捐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資產,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上公布後,即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第三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會解散,必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會經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茲證明本文件共24頁與存放於本署“200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0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os Polícia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警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olícia de Macau”,一個代表所有現職治安警察局人員,包括在職、非在職或曾經為治安警察局成員而非被撤職之人員。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38號廣福安花園第九座16樓BR,而其活動範圍於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三條——本會係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原則和規範作為活動方針。
第四條——一、本會所進行的活動,完全獨立於政府及任何性質的社團尤其是政治或宗教性質者之外。
二、本會不得進行任何有政治、黨派或宗教性質的活動。
三、本會及會員不得與第66/94/M號法令頒佈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適用於軍事化人員所規範的限制相抵觸。
第五條——本會的宗旨為:
一、提倡維護職業道德的原則;
二、研究與會員有關的所有問題,並設法提供解決方法;
三、維護公平和法制;
四、倘有需要時,給予會員所有可能的幫助;
五、為提高會員的專業價值,促進社會、文化或其他性質的活動。
第六條——為實現其宗旨,本會職責是:
一、對人員利益有關的所有資料,確保提供予會員;
二、收取會費及其他收入,並確保良好的管理;
三、基於會員的健康、緊急或遭遇不幸的需要,為其提供金錢上或其他性質的援助;
四、與宗旨相同的本地及外地組織建立聯繫,以便簽訂可能的合作協議。
第七條——一、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名譽會員。
二、一般會員為第一條所指的工作人員。
三、名譽會員為對實現本會宗旨作出重大貢獻者,其資格由理事會確認。
第八條——一、會員的權利如下:
a)參加會員大會會議,審議及討論所有被納入議程的事宜;
b)參加本會的所有活動;
c)受惠於本會為維護所有警察人員職業上、經濟上及文化上的一般性利益或特別利益所開展的活動;
d)享受所有直接或間接由本會提供的服務;
e)要求知會或定期被知會本會所有活動;
f)在事先向理事會申請下,於協會會址內審查預算、帳目、會計簿及領導機關的會議錄。
二、下列者為一般會員的專有權利:
a)按本章程的規定,申請召開會員大會;
b)根據本章程所定條件及適用規章選舉及被選為本會領導機關或任何其他機關的成員;
c)就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的事宜行使投票權;
d)對違反本章程及規章並認為不正確或損及其個人的領導機關的行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一、遵守及使令遵守本會的章程及任何規則;
二、遵守及使令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在任何情況,為確保會員的共同利益,採取一致行動;
五、定期繳納會費;
六、出任被選或被指派的職位或任務,除非根據本會的章程規定而有充份的理由拒絕;
七、最多在三十天內,向本會通知地址的更改或職業情況的任何變更。
第十條——一、會費為二十元。
二、名譽會員豁免繳交會費。
三、會費是透過澳門公職制度所定的自動扣除或公共部門的協會代表收取,亦可由會員直接到會址內繳交或用任何由理事會通過的方式繳交。
第十一條——一般會員在下列情況下,豁免繳納會費而不喪失會員所享受的權益:
一、停薪留職;
二、因永久性殘廢而退休。
第十二條——一、工作人員將因下列情況而喪失會員資格:
a)被撤職;
b)受開除會籍處分;
c)自願退會。
二、會員連續三個月不繳會費,而在接到有關通知後三十天內仍不補繳者,將被暫停會籍。
三、繳回所欠會費,則取消暫停。
四、倘被開除而要求重新加入時,需在開除後滿一年方可。
第十三條——一、會員可被適用下列紀律處分:
a)書面警告;
b)開除會籍。
二、當執行處分時,必須考慮到所犯過失的嚴重性,違反者涉入程度及經適當地證實以往存有的紀律處分,以及足以減輕處分的各項情況。
第十四條——經證實無充分理由不遵守第十條(會員義務)規定義務的會員,將受書面警告。
第十五條——倘會員作出下列違反,將按其嚴重程度,處以開除會籍的處分:
a)一年內再犯上條所指之過失者;
b)陸續地不遵守由各組織通過的決議及解決辦法者;
c)對本會或會員利益及權利作出有損害行為者。
第十六條——執行紀律處分是屬理事會之權,並可獲得為此目的之有關機關代表的協助。
第十七條——一、當未能確保會員在有關案卷內作出必須的自辯時,絕不能執行任何處分。
二、進行起訴時,必須以書面一式兩份送交被起訴人,其上並載明起訴的理由及違反章程或規則的部分。
三、由送交起訴書或收到有關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內,被起訴者得提出書面申辯,並可申請認為對找尋真相的必須調查及對每項指控提出三名證人。
四、由收到申辯書日起三十天內,必須作出決定。
五、當採取紀律處分時,必須以書面通知達犯者,並載明導致的理由。
六、在紀律案卷內未有聽取違犯者的申辯時,則所作出之紀律處分無效。
第十八條——一、對理事會執行的紀律處分,得於被通知日起十五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並具有暫停效力。
二、上訴委員會在收到上訴書後的首次會議三十天期內審查及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援助基金委員會。
第二十條——本會的領導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領導機構作出之決議,係由大多數票所通過,但主席有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二條——一、領導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年,由就職當日起計,並可續選連任。
二、任何領導機構的成員放棄職位、被罷免或有超過六個月以上的缺席時,將由有關後補自動補上。
三、當不能作出填補時,由出缺之日起計三十天期內,舉行出缺的領導機構成員特別選舉。
四、當離屆滿任期不足三個月時,不進行上款所指特別選舉,有關職務由一個由代表中選出的五名成員組成的臨時委員會擔任,但有關成員的選舉須在明文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會議內進行。
五、領導機構的成員任滿後,仍繼續擔任其工作,直至其繼任人選就職為止。
六、領導機關的成員還可向會員大會請求自願中止其任期,其代任人則按上述數款規定選出。
七、自願中止任期的期限等於其原有任期。
第二十三條——一、會員大會得對領導機關或其任何成員予以解散或罷免,但為此目的最低限度須有百分之十的會員申請,並須具有不少於會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一的票數通過方可為之。
二、倘會員大會罷免任何領導機構的半數成員時,則被視為罷免全體領導機構論。
第二十四條——領導機構聯合會議,倘有關領導機構的主席或每一領導機構絕大多數成員要求時方予召開。
第二十五條——上各條所指之會議,目的為訂定本會一般活動方針,但須遵守於選舉時所呈交既定的議程或會員大會所作之任何決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選舉及罷免領導機構;
二、對章程之修改予以表決;
三、討論、修訂及表決理事會預算、報告書及賬目;
四、對向其提交之建議書作出決議;
五、審核領導機構和其他機構的行為及對決議之履行;
六、議決本會的合併及解散,及其財產清算方式。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必須在下列情況召開平常會議:
一、在領導成員任期屆滿之年之十月三十一日前,為選舉目的而召開,是次會議不作為選舉之會員大會;
二、除在理事會任期末年度外,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召開,以便核准在職理事會編製之預算及活動計劃;
三、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召開,以便核准由理事會編製之報告書和賬目,以及新任理事會之預算和活動計劃。
第二十九條——一、會員大會由主席或章程所定之代任人召集,透過在最低限度兩張中文日報上連續刊登兩天之召集通告,並透過各部門代表在會址及有關部門張貼通告為之。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在最低限度十五天前為之,而召集通告內須列明其係按何種規定而召開,且須載有議程、會議時間及地點。
三、在例外情況下並經證實屬急切時,會員大會之召集可在最少三天前作出。
第三十條——一、會員大會在下列情況下將召開特別會議:
a)應理事會的要求;
b)經最低限度十分之一的會員要求。
二、召開會員大會之要求必須具有充份理由,以書面方式致予會員大會主席,其內必須載有議程建議。
三、主席應在接獲有關要求後十天內召開會員大會,倘有特別理由時,期限延長至三十天。
四、倘由會員要求召開,但在宣告開會點名時,該等要求會員之出席人數少於三分之二時,會員大會將不予舉行。
第三十一條——一、在所定之時間必須有簡單大多數一般會員出席時,會員大會會議方予以舉行,但在半小時後,不論出席的會員數目,均得以出席之成員之多數票作出決議,但章程或規章內規定的其他情況除外。
第三十二條——一、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兩名及委員三名組成。
二、另設候補成員五名。
第三十三條——主席之職權為:
一、召開會議,準備議程及領導工作;
二、為新領導機關主持就職儀式;
三、簽署會議記錄之開首語及結尾語,並在每頁簡簽,而會議記錄應適當存檔於專門簿冊內;
四、認為有需要時參予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一、副主席有權在主席出缺或因事不能出任職務時代替之,並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第三十五條——秘書的職權為:
一、準備、發出及刊登召集通告;
二、製訂與會員大會有關的文件;
三、繕錄會議記錄;
四、向會員報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五、為使會員大會工作有良好進度,在有需要的事情上協助主席。
第三十六條——一、理事會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兩名助理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助理財政及最多六名行政秘書,由最少九人但不多於十五人且總數為單數成員組成。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在法院內外作為大會代表;
二、按本章程的規定,接受及拒絕入會申請;
三、按本章程所定原則、領導及協調本會之活動;
四、每年編製報告書及管理帳目,連同監事會之意見書在截至三月十五日止提交予會員大會,以及每年製訂翌年之預算及活動計劃在截至十一月十五日止向會員大會提交;
五、每屆理事會將在其首年任期內,在截至三月一日止編製及提交該年度之預算及活動計劃;
六、在聽取監事會意見後,通過由財政提出的執行預算修改(追加及轉移款項);
七、管理本會之財產及處理本會之收入和基金;
八、編製本會財產清單及在新理事會就職時予以核對及簽署;
九、在認為適宜時,向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申請召開特別會議;
十、送交會員大會及代表會議審核應由該兩會作出建議之事項;
十一、組織及領導本會之行政及會計事務、以及招聘所需的人員,並訂定有關薪酬;
十二、辦理紀律案卷,以及執行本章程所訂之處分;
十三、促進設立永久性或臨時性的技術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以便協助編製章程或法律方面任何其他的建議或本會擬呈交有關當局之其他建議;
十四、繼續進行、維護及執行由會員大會作出在其有關職權範圍下之決議;
十五、制定及修改會員援助基金規章,並委任援助基金委員會成員;
十六、為實現本會的宗旨進行其他所有的活動,尤以決定呈交予政府之意見書為然;
十七、就與宗旨相同的團體建立聯繫作出決議及為與其訂立合作協議給予許可。
第三十八條——一、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當認為適宜時亦可召開會議,但必須有大多數的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表決,而秘書應繕錄每一次會議的記錄。
第三十九條——一、各理事共同負起在任期內所作出行為之責任。
二、但在下列情況下則除外:
a)沒有出席作出決議之會議的理事,倘在下一次的會議中,宣讀上一次會議記錄後對決議表示反對者;
b)理事明確表決反對該決議者。
第四十條——一、為使本會負起責任,必須具有兩名理事的簽名,其一為主席或於主席不在場或缺席時由副主席代替之。
二、倘文件涉及款項,其中之一個簽名必定由財政為之,又或其因故或缺席時由助理財政為之。
三、理事會對某些行為及指定之行為,得授權他人辦理,但為此有需要嚴格訂出所授權的範圍。
第四十一條——一、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一為主席、一名為秘書、另三名為監事。
二、還設三名候補監事。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負責:
一、每月召開會議,以便審核本會的帳目,並在續後十天內編製簡單報名一份送交理事會;
二、當本會財務管理出現任何問題或不規則事宜時,要求主席召開會員大會;
三、當認為適宜時,列席理事會議,但無表決權;
四、對遞交予理事會之報名及賬目以及預算作出意見;
五、對收到的副預算進行研究及作出意見;
六、當本會解散時,進行清盤;
七、將對本身有利的建議提交予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一、倘對理事會所作出的行為表達好的意見時,則監事會亦須負起責任。
二、監事會應繕錄及簽署所有會議記錄,並存於專用檔案內。
第四十四條——一、根據本章程第六條第五款及第四十一條第十五款所定的職權,理事會設立援助基金委員會並制定規章規範其組織、職能及權限,以及會員援助基金的資金來源與運作。
二、援助基金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三名委員及一名財政組成。
三、主席一職由理事會主席擔任,財政一職由理事會財政擔任。
四、委員由理事會在會員中委任。
第四十五條——除上條第一款所指規章所定外,援助基金委員會還有權:
a)收取資助、捐贈、贈與或餽遺;
b)發放援助津貼,只要證實申請者合符收取有關津貼的要件;
c)當理事會提出要求時,向其呈交帳目及工作報告;
d)作出所有對正常履行其職務屬必要的及有幫助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一、在每個部門委任一名代表。
二、代表的職務就是作為理事會的代表,其權限為傳達及宣傳本會推行的活動。
三、在行使其權限時,代表亦有權以理事會名義接收所有會員的信息與投訴。
四、在執行職務時,代表等同本會領導,享有的權利等同本會領導機關成員法定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代表之職責為:
一、遵從及維護理事會的決議;
二、設立及發展工作人員與本會之間的經常聯繫,傳達工作人員之意願、建議及批評;
三、把影響或將影響任何工作人員之不當事宜通知本會;
四、與理事會緊密合作,並確保其決議;
五、參與領導機關召集的會議。
第四十八條——為著一切法律效力,代表在執行本會工作時所犯的過失視為代表本會領導執行工作時所犯的過失。
第四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會員,方得被委任為代表:
一、在其所代表會員的部門內任職或已退休者;
二、非為協會領導機關成員。
第五十條——一、部門代表的受任或罷免,在十天期內通知其所屬部門。
二、執行職務時,代表將獲協會發給適當證明。
第五十一條——代表在任何時候被罷免之理由為:
一、得不到大部份其代表之工作人員之信任;
二、遭受本章程規定之任何紀律處分;
三、被調往其他部門;
四、自動請辭;
五、要求退出協會;
六、不遵守本章程或任何規定。
第五十二條——一、財政年度相等於民事年度。
二、報告書及帳目連同監事委員會的意見書將在會員大會舉行之日至少十五天前在會址內公開讓會員查閱。
第五十三條——本會之收入為:
一、會費;
二、捐贈、贈與或餽遺;
三、資本化基金之利息;
四、任何撥給或設立之收入。
第五十四條——收入必須作如下之使用:
一、支付本會活動之所有費用及負擔;
二、設立一儲備基金,數目為每一管理帳目盈餘的百分之十,作為應付未能預料之情況,基金經會員大會准許後,理事會才能動用。
第五十五條——管理帳目之盈餘在提取百分之十作儲備基金後,餘額將撥作下年運作之用。
第五十六條——一、現金將存放於銀行內。
二、提取存款用的支票須由理事會的財政及主席簽署,如財政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助理財政代替,如理事會主席不在,由一名在財政和行政方面具有權力的副主席代替。
三、儲備基金提取由所有的理事會成員簽署。
第五十七條——一、只有特為此而召開之會員大會通過後,才能購買、出售或抵押不動產;
二、動產在被認為無用時,理事會才能出售,但應制定有關出售的案卷。
第五十八條——領導機關由會員組成的選舉大會選出,各會員在選舉之日,應係屬於享有全部會員權利者。
第五十九條——會員必須能完全行使自己權利、入會超過六個月、無欠交會費。
第六十條——選舉監察委員會成員無被選舉權,但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則除外。
第六十一條——下列情況下,被選出之會員喪失委任:
一、遇有本章程及規則所指明不符合被選資格之任何一種;
二、無理拒絕出任被選的職位或連續五次不出席會議。
第六十二條——宣佈被選出之會員喪失委任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之權力。
第六十三條——擔任本會之被選職位係義務及無償性質。
第六十四條——一、本會任何機關之選任會員皆可放棄其任期。
二、放棄任期之聲明應以書面致送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
第六十五條——選舉大會由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於領導機關任期屆滿日三個月前召開。
第六十六條——選舉大會的召集通告於十五天前張貼於會址內及連續兩天刊登於兩份中文日報上。
第六十七條——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組織以下之選舉程序:
一、定出選舉日期;
二、召開選舉大會;
三、組織選舉登記冊;
四、研究對選舉登記冊之申駁;
五、核對候選人資格;
六、截至選舉舉行前五天製定及分發投票名單。
第六十八條——一、選舉登記冊完成後,張貼於會址內,直至選舉大會舉行前十五天止。
二、有關選舉登記冊不符合規定之登記或遺漏,可於其張貼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申駁,而後者於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決定。
第六十九條——一、候選人名單送交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名單列出所有正選成員及候補成員的姓名,連同接納提名的個人或集體的說明書及行動綱領。
二、候選人將以其清楚的全名,會員編號,工作地址及其簽名來認別;如屬其他情況,則以住址代替工作地址。
三、作為提名者的會員將以其清楚的全名,簽名及會員編號來認別。
四、同一候選人亦不得同時被提名競選多於一個的領導機關。
五、候選人名單應於選舉日的三十天前提交。
六、同一候選人名單內或各名單間不得更改或交換競選職位。
七、以抽簽方式,給每一候選人名單冠以一數字,以示識別。
第七十條——一、將組織一「選舉監察委員會」,成員包括由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指定的代表四人及各競選名單分別選派的一名代表,並由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主持。
二、「選舉監察委員會」將於候選人名單提交期限結束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就職。
三、各候選人名單的代表應於提交有關名單時一併指派。
第七十一條——「選舉監察委員會」職權為:
一、監察有關選舉程序;
二、確保點票工作,設立投票站及保持其操作;
三、對選舉有所投訴時,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決;
四、倘有不規則事情,作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十二條——一、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提交期限截止後五天內進行審核有關候選人資格。
二、倘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而要補救時,有關文件將送還署名支持有關候選者名單的首位署名人;後者應於三天內加以改正。
三、上款所指期限截止後四十八小時內,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將對有關候選人作出是否接納的最後決定。
四、對會員大會常務委員的決定,可向選舉監察委員會提出上訴;後者於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最後決定。
第七十三條——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行動綱領,將由獲接納之日起計直至選舉為止,張貼在會址內。
第七十四條——一、選票在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下由本會編製。
二、凡不符合上款所指的特徵,又或帶有任何附註的選票皆屬無效,惟在有關被選舉名單相對之方格內有對應符號者則不屬此限。
第七十五條——選舉者的身份將以其會員證件識別。倘無會員證時,則以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它附有相片的身份證明文件來識別。
第七十六條——競選期係由候選名單獲接納的次日起計,直至選舉日前四十八小時;這期間內,候選人得宣傳其行動綱領,倘需要時,可借用會址的設備來舉行集會。
第七十七條——一、投票取暗票方式。
二、不得授權別人或郵寄投票。
第七十八條——一、投票站設於會址內,倘需要,也可設在其他指定的地點。
二、每一競選名單可以給每一投票站委派人員一名。
三、選舉監察委員會最遲於選舉舉行前五天設立投票站,並委出有關主席。
第七十九條——一、投票結束後,即進行點票記錄有關結果。
二、各投票站點票結果之記錄送交本會後,要進行最後點算並宣佈獲選名單,將有關的結果張貼公佈。
三、倘各候選名單所獲的選票數目相同時,於八天內重新舉行選舉,並立即召集選舉大會。
四、新選舉只以獲票相同的候選名單為選舉對象。
第八十條——一、有關選舉之不規則事宜,可於選舉大會結束後四十八小時內向選舉監察委員會提出上訴。
二、選舉監察委員會於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最後決定,該項決定以書面通知上訴人及張貼於會址內。
第八十一條——一、任何申駁或上訴得直、或證實有任何無效的原因,選舉監察委員會立即決定進行重選。
二、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於八天內召集新的選舉大會,並於十五天期限內舉行,而整個重選過程必須重新進行。
三、錯誤判斷或影響選舉結果之違反本章程的事宜被視為無效的原因。
四、上訴有中止選舉結果的效力。
第八十二條——一、卸任之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於三十日內為新當選的領導機關主持就職儀式。
二、須於三十日內追認卸任理事會所作出的一切行為。
第八十三條——本章程只可由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修改。
第八十四條——為修改章程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之召集通告應於不少於十五天前發出,且連續兩天刊登於兩份中文報章。
第八十五條——上條所指之會員大會舉行日最少十五天之前,修改草案應張貼於會址內並確保會員間之傳閱。
第八十六條——一、修改章程之議決由在場會員人數之四分三投票通過,且必須有最少百分之五十會員出席參加。
第八十七條——本會的解散只能於特別會員大會決定,該特為此目的而召開之大會須於最少六十天前召集並得四分之三大多數會員不記名投票通過。
第八十八條——決定解散時,會員大會必須說明解散進行之事項,但不論任何情況下,本會財產不得由會員瓜分。
第八十九條——本章程遺漏及引起之疑問由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解決,而其決定張貼於會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董事兼總經理 | 財務主管 |
李德濂 | 吳佳民 |
總經理 | 首席財務官 |
沈曉祺 | 雷國泰 |
分行總經理 | 會計經理 |
林志鴻 | 羅美玉 |
董事 | 會計主管 |
張子良 | 黃則堅 |
總經理 | 總會計師 |
葉啟明 | 蔡麗霞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陳煒 | 梁惠娟 |
O Administrador,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Kenneth K. H. Cheong | Theresa M. I. Leng |
Primeiro Vice-Presidente, Gerente da Sucurs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Henry Brockman | Patricia Ng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Gerente, |
Stanley Ku | Carolina V. M. Vong |
Administrador, |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Sanco Sze | Wilson Yan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m Man King | Wong Fong Fei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Maria Clara Fong |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 Gerente Geral - 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
Huen Wing Ming, Patrick | Bao King To, Raymond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 Gerente Geral - 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
Huen Wing Ming, Patrick | Bao King To, Raymond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Huen Wing Ming, Patrick | Bao King To, Raymond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arles Kwan | Tracy Cheung |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nomeada por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º 86/2007
H. Sousa | Cary Lei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
Au Sing Kun | Wong Sio Cheong |
MacauL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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