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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房地產中介人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édios Promoto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Property Promoters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房地產中介人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édios Promotore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澳門房地產中介人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Prédios Promotores de Macau”;英文名為“Association of Property Promoters of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私法團體。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市場街88號地下,會址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存續期: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四條——宗旨:聯合和團結澳門房地產中介人及其業界,擁護、支持“一國兩制”和“愛國愛澳”;及推動澳門房地產業的發展,為澳門的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作貢獻,作為會員的溝通渠道,維護會員合法、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資格及類別:

一、凡依法在澳門經營房地產中介的企業或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

1)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

2)個人會員:凡澳門的房地產中介企業,主要僱員的個人,依法在澳門從事房地產中介人活動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3)企業會員:依法在澳門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企業,均可申請加入為企業會員。

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限制外,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會員入會:會員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

第七條——會員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之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九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開除會籍: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下而不主動退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經法院宣佈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者,又或已停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

3)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四、自動退會、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不得再享受本會之任何權利,其所繳交之各種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會議: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並以書面申請,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議決。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之開會時間,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即可議決。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決定。每名創會會員可投五票,每名企業會員可投兩票,而每名個人會員可投一票。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所投之票總數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秘書處確認。

第十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九人至十五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成員其中三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三分之一由企業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其餘三分之一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倘理事會人數不是三之倍數,則其餘數之理事也由創會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

三、理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設會長一人,按序的副會長三至五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五名或以上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法律或本章程要求較高之多數外,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會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權限:

一、理事會權限如下:

1)舉辦、從事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4)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財務預算;

5)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6)籌設秘書處並領導秘書處工作、僱用其職員,聘請法律顧問和其他顧問。

二、理事會的權限可授予會長,但有關開除會籍的決議權除外。

第二十二條——會長及副會長的權限:

一、會長的權限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會長的權限是協助會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會長授權下代表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二十三條——文件的簽署: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或其委任的一名理事和一名副會長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至五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每屆監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但首屆監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二、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權限: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三、對本會運作的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秘書處: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之機構,尤其協助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及文書工作,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收入:本會經費收入為入會費、周年會費、會員或非會員的公、私實體捐款、資助或贈與。

第二十九條——會費: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2)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3)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章程的解釋: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播道會差會

葡文為“Missão Evangélica da Igreja Livre”

英文為“Evangelical Free Church Mission”,簡稱為“EFCM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A——英文簡稱為“EFCM”。

第十一條B——“會員大會是由全體差會有投票權的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以書面通知,召集通知書至少於會前八天用掛號信形式通知每位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的成員任期為一年”。

第十三條——“本差會由理事會負責會務,理事會成員數目為單數,並須不少於三位但不多於七位,成員包括一位主席,一位文書及一位司庫。他們的職位由會員大會一年一度從享有投票權的會員選出,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第十七條A——“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分別為主席(監事長),文書及一位成員,每年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取消章程第十七條B。

第十八條C——“為帳目及理事會的週年報告向會員大會編制年度報告”。

取消章程第二十條。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a União de Amizade dos Trabalhadores da S.T.D.M.

中文為“Ou Mun Lui Iao U Lok Iao Han Cong Si Chek Cong Lun I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da União de Amizade dos Trabalhadores da S.T.D.M.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職工聯誼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a União de Amizade dos Trabalhadores da S.T.D.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殷皇子馬路11號群發花園第一座4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原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職工之團結,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爭取和維護會員之正當權益;開展文教、康樂活動及福利服務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原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職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五條——職工申請入會,須有一位會員介紹,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彩色正面照片三張,經本會理事會批准,辦妥入會手續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二)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所辦的文教、康樂與福利事業的權利;

(四)凡已退休或已轉為工務管理階層的會員,或長期(一年以上)不在職者,均不得參與選舉。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愛國團結工作;

(三)努力為本會服務,維護本會正當權益;

(四)依期繳納會費及應繳費用。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三個月者,停止享受一切福利;欠交會費六個月以上者,作其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動或觸犯刑事和其他罪行,或影響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如給予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二十一名至四十五名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至五名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和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以正當理由聯署請求時,得即時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倘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議得隨時由理事長按需要而召開。

第二十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會員入會時,須繳納基金十元,再每月繳納會費二十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簡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紅棉游泳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Kapok de Nat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Kapok Swimming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紅棉游泳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Kapok de Nat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Kapok Swimming Association of Macao。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快艇頭街32號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培訓會員游泳運動,加強本地與外地體育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2)舉辦各類康樂體育活動;

3)熱愛祖國、熱愛體育、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

2)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3)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

3)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1)會務機構: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2)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本會可聘請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會員大會

第八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

3)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1)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2)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 應會長要求;

b. 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二條——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組成。

2)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1)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招收會員;

3)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4)委任本會代表;

5)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6)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監事會

第十四條——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組成。

2)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1)監事會職權:

a.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 查核本會的財務;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2)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五章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氣槍實用射擊大聯盟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Gas Gun Practical Shooting Confederation” de Macau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 “二零零四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4/ASS檔案組第9,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氣槍實用射擊大聯盟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Gas Gun Practical Shooting Confederation”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氣槍實用射擊大聯盟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Gas Gun Practical Shooting Confederatio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3號,藝美閣B座地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氣槍實用射擊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氣槍實用射擊康樂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繼續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成員。

(3)訂定本會之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八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全體會員出席、報章公告通知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如下:

(1)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3)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體育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入會之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體育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十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於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lavrada de folhas noventa e dois a noventa e quatro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trinta e cinco, deste Cartório, foram alterados o corpo do artigo primeiro, o artigo quarto, os parágrafos primeiro e terceiro do artigo sexto, eliminando-se o artigo décimo-primeiro, do pacto social da sociedade civil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aqueles a ter a redacção em anexo:

Parágrafo primeiro

(Mantém-se.)

Artigo quarto

O capital social, integral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em dinheiro, é de MOP$ 100 000,00 e corresponde à soma das entradas e respectivas quotas, estas assim discriminadas:

a) Uma quota no valor nominal de MOP$95 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Lau Chi Pong劉子邦 (0491 1311 6721),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e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e

b) Uma quota no valor nominal de MOP$5 000,00 subscrita pela sócia Chau, Suet Fung Dilys周雪鳳(0719 7185 7685), auditora de contas registada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e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Artigo sexto

(Corpo — Mantém-se.)

Parágrafo primeiro

Para que a sociedade fique válida e eficazmente obrigada, basta que os respectivos actos, contratos e documentos se mostrem assinados pelo administrador Lau Chi Pong.

Parágrafo segundo

(Mantém-se.)

Parágrafo terceiro

São, desde já, nomeados administradores os sócios Lau Chi Pong劉子邦 (0491 1311 6721) e Chau, Suet Fung Dilys周雪鳳 (0719 7185 7685).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O Notário, Gonçalo Pinheiro Torr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Fraternal da Zona de Cantã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m tre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sob o n.º 68/2004, no Maço de Documento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que passam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s artigos em anexo:

澳門廣州地區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州地區聯誼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Fraternal da Zona de Guangzhou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民間聯誼團體,努力促進居澳廣州地區人士的友好聯繫,積極參與澳門廣州兩地經濟建設、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體育衛生和社會福利等事業的交流活動,增進友誼。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六九三號大華大廈十五樓。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籍貫廣州,或曾在廣州地區居住、學習、工作,或贊成本會宗旨熱心參與澳門廣州聯誼工作的居澳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和支持本會工作;

三、如被選為領導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的職責;

四、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機構類別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本會機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

1. 制訂及修改會章;

2.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 選出領導機構成員。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二人。

四、主席由會員大會協商推舉選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

五、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的會員提議召開。

六、召開會議的通知,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寄交各會員, 同時亦可透過本地報章刊登啟事方式通知。會議通知要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要至少半數會員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屬有效。

第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和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訂定會費金額;

4.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參與會務工作。會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會長得代表會長主持會務。

四、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會長及任何一位副會長聯簽,或經由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五、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或半年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會長或理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六、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並可聘用職員若干人,負責日常事務。

七、理事會下設青年委員會,負責本會青年活動工作。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職權為:

1. 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賬目;

3. 就其監察活動編製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之設定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會費;

二、社會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捐助;

三、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Manuela Antóni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e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Notária, Manuel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o dia vin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dois barra dois mil e quatro, a folhas seis verso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Segue o Documento em anexo, com quarenta e nove folhas)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範圍及會址

第一條——一、澳門公職人員協會,葡文簡稱為A.T.F.P.M.,係一個代表所有公職連繫性質的現職公職人員、撫恤金權益人、退休人員或離職待退休人員的團體,並可代表申請入會的無公職連繫工作人員。

二、為著本章程之效力,所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同時包括各公共機構、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公共資本的基金會。

第二條——協會會址設在澳門,而其活動範圍及於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協會係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原則和規範作為活動方針。

第四條——一、沒有更改。

二、協會不得進行任何有政治、黨派或宗教性質的活動。

第三章

宗旨及職權

第五條——協會的宗旨為:

一、沒有更改

二、沒有更改

三、沒有更改

四、沒有更改

五、沒有更改

六、沒有更改

七、沒有更改

八、沒有更改

九、已刪除

第六條——為實現其宗旨,協會職責是:

一、對與公共行政有關的一般事項,尤其是有關職業活動、工作條件以及社會經濟條件的事宜發表意見,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提交建議,以便更佳地保障會員的權利及正當利益;

二、沒有更改;

三、沒有更改;

四、沒有更改;

五、基於會員的健康、緊急或遭遇不幸的需要,為其提供金錢上或其他性質的援助;

六、與宗旨相同的本地及外地組織建立聯繫,以便簽訂可能的合作協議。

第四章

會員

第七條——一、協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名譽會員、功績會員及非公職會員。

二、一般會員為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公共部門工作人員。

三、名譽會員及功績會員為對實現協會宗旨作出重大貢獻者,其資格由理事會確認。

四、非公職會員指獲准加入協會的私營機構工作人員。

第八條——一、接納一般會員及非公職會員的程序為:

a)申請入會係向理事會提出,而理事會在三十天內審議及作出決定;

b)倘被否決時,申請人得由被通知日起計八天內提出上訴;

c)上訴由「上訴委員會」審議,並於三十天內作出最終決定。

二、名譽會員的資格由會員大會確認。

三、功績會員的資格由理事會確認,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每年捐獻最少澳門幣五萬元予協會便有資格成為功績會員。

四、接納非公職會員的程序為:

a)申請人在一名或以上的一般會員的提名下向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而理事會在三十天內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b)倘被否決時,提名人得由被通知日起計八天內提出上訴;

c)上訴由「上訴委員會」審議,並於三十天內作出最終決定。

第九條——一、會員的權利如下:

a)參加會員大會會議,審議及討論所有被納入議程的事宜;

b)參加本會的所有活動;

c)受惠於本會為維護所有公職人員職業上、經濟上及文化上的一般性利益或特別利益所開展的活動;

d)享受所有直接或間接由本會提供的服務;

e)要求知會或定期被知會本會所有活動;

f)在事先向理事會申請下,於協會會址內審查預算、帳目、會計簿及領導機關的會議錄。

二、下列者為一般會員的專有權利,但不妨礙第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

a)按本章程的規定,申請召開會員大會;

b)根據本章程所定條件及適用規章選舉及被選為協會領導機關或任何其他機關的成員;

c)就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的事宜行使投票權;

d)對違反本章程及規章並認為不正確或損及其個人的領導機關的行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第十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一、沒有更改

二、沒有更改

三、沒有更改

四、沒有更改

五、沒有更改

六、沒有更改

七、最多在三十天內,向本會通知地址的更改或職業情況的任何變更。

第十一條——一、一般會員及非公職會員每月的會費,係按其未經扣除的薪俸或退休金計算:

a)沒有更改

b)沒有更改

c)沒有更改

d)沒有更改

二、名譽會員及功績會員豁免繳交會費。

三、會費係透過澳門公職制度所定的自動扣除或公共部門的協會代表收取,亦可由會員直接到會址內繳交或用任何由理事會通過的方式繳交。

第十二條——一般會員及非公職會員在下列情況下,豁免繳納會費而不喪失會員所享受的權益:

一、停職停薪;

二、因永久性殘廢而退休。

第十三條——一、工作人員將因下列情況而喪失會員資格:

a)不從事其職業活動,除非因退休或脫離聯繫而處於有限期假狀況;

b)沒有更改

c)沒有更改

二、沒有更改

三、沒有更改

四、沒有更改

第五章

紀律制度

第十四條——一、會員可被適用下列紀律處分:

a)書面警告;

b)中止會籍至三十天;

c)中止會籍至一百八十天;

d)開除會籍。

二、當執行處分時,必須考慮到所犯過失的嚴重性,違反者涉入程度及經適當地證實以往存有的紀律處分,以及足以減輕處分的各項情況。

第十五條——經證實無充分理由不遵守第十條(會員義務)規定義務的會員,將受書面警告。

第十六條——倘會員作出下列違反,將按其嚴重程度,處以中止會籍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a)沒有更改

b)沒有更改

c)沒有更改

第十七條——沒有更改

第十八條——沒有更改

第十九條——沒有更改

第六章

協會的組織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協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五、援助基金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協會的領導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沒有更改

第二十三條——一、領導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年,由就職當日起計,並可續選連任。

二、沒有更改

三、沒有更改

四、當離屆滿任期不足六個月時,不進行上款所指特別選舉,有關職務由一個由代表中選出的五名成員組成的臨時委員會擔任,但有關成員的選舉須在明文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會議內進行。

五、沒有更改

六、沒有更改

七、領導機關的成員還可向會員大會請求自願中止其任期,其代任人則按上述數款規定選出。

八、自願中止任期的期限等於其原有任期。

第二十四條——一、會員大會得對領導機關或其任何成員予以解散或罷免,但為此目的最低限度須有百分之十或五百名享有權利的會員申請,並須具有不少於會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一的票數通過方可為之。

二、沒有更改

第二十五條——沒有更改

第二十六條——沒有更改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沒有更改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沒有更改

二、沒有更改

三、沒有更改

四、沒有更改

五、沒有更改

六、沒有更改

七、已刪除

八、現改為第七款

第二十九條——沒有更改

第三十條——一、會員大會由主席或章程所定出之代任人召集,透過在最低限度兩張葡文及中文日報上連續刊登兩天之召集通告,並透過各部門代表在會址及有關部門張貼通告為之。

二、沒有更改

三、沒有更改

第三十一條——一、會員大會在下列情況下將召開特別會議:

a)應理事會的要求;

b)經最低限度十分之一或五百名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要求。

二、召開會員大會之要求必須具有充份理由,以書面方式致予會員大會主席,其內必須載有議程建議。

三、主席應在接獲有關要求後十天內召開會員大會,倘有特別理由時,期限延長至三十天。

四、倘由會員要求召開,但在宣告開會點名時,該等要求會員之出席人數少於三分之二時,會員大會將不予舉行;

五、已刪除

六、已刪除

第三十二條——一、在所定之時間必須有簡單大多數一般會員出席時,會員大會會議方予以舉行,但在半小時後,不論一般會員人數多寡均會舉行,惟在章程或規章內規定的其他情況除外。

二、會員大會可透過視像會議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點舉行。

三、以上款所指形式進行會員大會的條件由理事會在聽取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後以專門規章訂定。

第三十三條——一、所有決議由在場的一般會員的絕對大多數取決,但另有明文規定者除外。

二、沒有更改。

第三十四條——一、所有表決將以舉手方式為之。

二、在特別情況下大會本身有權決定是否採取暗票方式表決,然有關領導機關之罷免及本會自動解散時必須以暗票方式為之。

第三十五條——沒有更改

第三節

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一、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兩名及委員三名組成。

二、沒有更改

第三十七條——主席之職權為:

一、沒有更改

二、為新領導機關主持就職儀式;

三、簽署會議記錄之開首語及結尾語,並在每頁簡簽,而會議記錄應適當存檔於專門簿冊內;

四、沒有更改

第三十八條——沒有更改

第三十九條——秘書的職權為:

一、沒有更改

二、沒有更改

三、繕錄會議記錄;

四、沒有更改

五、沒有更改

第四節

理事會

第四十條——一、理事會由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兩名助理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助理財政及最多六名行政秘書組成。

二、已刪除

三、現改為第二款

四、現改為第三款

第四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沒有更改

二、按本章程的規定,接受及拒絕入會申請;

三、沒有更改

四、沒有更改

五、沒有更改

六、在聽取監事會意見後,通過由財政提出的執行預算修改(追加及轉移款項);

七、之前第六款

八、之前第七款

九、之前第八款

十、送交會員大會審核應由其作出建議的事項;

十一、之前第十款

十二、之前第十一款

十三、之前第十二款

十四、繼續進行、維護及執行由會員大會作出在其有關職權範圍下之決議;

十五、制定及修改會員援助基金規章,並委任援助基金委員會成員;

十六、之前第十四款

十七、就與宗旨相同的團體建立聯繫作出決議及為與其訂立合作協議給予許可。

第四十二條——一、理事會每周召開會議一次,當認為適宜時亦可召開會議,但必須有大多數的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表決,而秘書應繕錄每一次會議的記錄。

二、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沒有更改

第四十四條——沒有更改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五條——沒有更改

第四十六條——沒有更改

第四十七條——一、沒有更改

二、監事會應繕錄及簽署所有會議記錄,並存於專用檔案內。

三、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監事會會議。

第六節

上訴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一、上訴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一為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並兼任委員會主席,另兩名委員會成員分別由會員大會及由監事會指定。

二、會員大會所指定的上訴委員會成員由該機關的會議內選出,在最少百分之十的集體會員提議下。

三、上訴委員會對執行處分或拒絕入會的理事會決定之上訴或其他上訴進行研究及作出最終的決定。

四、之前第三款。

五、之前第四款。

六、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上訴委員會會議。

第七節

援助基金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一、根據本章程第六條第五款及第四十一條第十五款所定的職權,理事會設立援助基金委員會並制定規章規範其組織、職能及權限,以及會員援助基金的資金來源與運作。

二、援助基金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三名委員及一名財政組成。

三、主席一職由理事會主席擔任,財政一職由理事會財政擔任。

四、委員由理事會在會員中委任。

第五十條——除上條第一款所指規章所定外,援助基金委員會還有權:

a)收取資助、捐贈、贈與或餽遺;

b)發放援助津貼,只要證實申請者合符收取有關津貼的要件;

c)當理事會提出要求時,向其呈交帳目及工作報告;

d)作出所有對正常履行其職務屬必要的及有幫助的行為。

第七章

代表

第五十一條——一、在每個機構、部門或自治機關,理事會將於每百名會員中委任一名代表;即使有關機構、部門或自治機關內的會員人數不足此數,亦設一名代表。

二、每百名退休人員會員同樣設代表一人。

三、代表的職務就是作為理事會的代表,其權限為傳達及宣傳本會推行的活動。

四、在行使其權限時,代表亦有權以理事會名義接收所有會員的信息與投訴。

五、在執行職務時,代表等同本會領導,享有的權利等同本會領導機關成員法定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代表之職責為:

一、遵從及維護理事會的決議;

二、設立及發展工作人員與協會之間的經常聯繫,傳達工作人員之意願、建議及批評;

三、把影響或將影響任何工作人員之不當事宜通知協會;

四、與理事會緊密合作,並確保其決議;

五、參與領導機關召集的會議。

第五十三條——為著一切法律效力,代表在執行公職人員協會工作時所犯的過失視為代表本會領導執行工作時所犯的過失。

第五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會員,方得被委任為代表:

一、在其所代表會員的部門內任職或已退休者;

二、完全享有本身權利;

三、非為協會領導機關成員。

第五十五條——一、部門代表的受任或罷免,在十天期內通知其所屬部門。

二、執行職務時,代表將獲協會發給適當證明。

第五十六條——代表在任何時候被罷免之理由為:

一、得不到大部份其代表之工作人員之信任;

二、遭受本章程規定之任何紀律處分;

三、被調往其他部門;

四、自動請辭;

五、要求退出協會;

六、不遵守本章程或任何規定。

第八章

財政制度

第五十七條——一、財政年度相等於民事年度。

二、報告書及帳目連同監事委員會的意見書將在會員大會舉行之日至少十五天前在會址內公開讓會員查閱。

第五十八條——本會之收入為:

一、會費;

二、捐贈、贈與或餽遺;

三、資本化基金之利息;

四、任何撥給或設立之收入。

第五十九條——收入必須作如下之使用:

一、支付本會活動之所有費用及負擔;

二、設立一儲備基金,數目為每一管理帳目盈餘的百分之十,作為應付未能預料之情況,基金經會員大會准許後,理事會才能動用。

第六十條——管理帳目之盈餘在提取百分之十作儲備基金後,餘額將撥作下年運作之用。

第六十一條——一、現金將存放於銀行內,在夾萬內不得存放超過應付每日支出必需之金額,且以五千元為限。

二、提取存款用的支票須由理事會的財政及主席簽署,如財政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助理財政代替,如理事會主席不在,由一名在財政和行政方面具有權力的副主席代替。

第六十二條——一、只有特為此而召開之會員大會通過後,才能購買、出售或抵押不動產;

二、動產在被認為無用時,理事會才能出售,惟應制定有關出售的案卷。

第九章

選舉

第一節

選舉職位的擔任

第六十三條——領導機關由成年會員組成的選舉大會選出,各會員在選舉之日,應係屬於享有全部會員權利者。

第六十四條——會員必須能完全行使自己權利、入會超過六個月、無欠交會費、任職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機構及有自治權的機關和基金會或屬退休、待退休人員以及撫恤金權益人,方有被選權。

第六十五條——選舉監察委員會成員無被選舉權,但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則除外。

第六十六條——下列情況下,被選出之會員喪失委任:

一、遇有本章程及規則所指明不符合被選資格之任何一種;

二、無理拒絕出任被選的職位或連續五次不出席會議。

第六十七條——宣佈任何被選出之會員喪失委任屬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之權力。

第六十八條——擔任本會之被選職位係義務及無償性質。

第六十九條——一、本會任何機關之選任會員皆可放棄其任期。

二、放棄任期之聲明應以書面致送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

第二節

選舉程序

第七十條——選舉大會由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於領導機關任期屆滿日三個月前召開。

第七十一條——選舉大會的召集通告於十五天前張貼於會址內及連續兩天刊登於兩份中文及葡文日報上。

第七十二條——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組織以下之選舉程序:

一、定出選舉日期;

二、召開選舉大會;

三、組織選舉登記冊;

四、研究對選舉登記冊之申駁;

五、核對候選人資格;

六、截至選舉舉行前五天製定及分發投票名單。

第七十三條——一、選舉登記冊完成後,張貼於會址內,直至選舉大會舉行前十五天止。

二、有關選舉登記冊不符合規定之登記或遺漏,可於其張貼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申駁,而後者於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決定。

第七十四條——一、候選人名單送交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名單列出所有正選成員及候補成員的姓名,連同接納提名的個人或集體的說明書及行動綱領。

二、候選人名單須有最少三百名會員簽署。

三、候選人將以其清楚的全名,會員編號,工作地址及其簽名來認別;如屬退休會員或撫恤金權益人,則以住址代替工作地址。

四、作為提名者的會員將以其清楚的全名,簽名及會員編號來認別。

五、提交之候選人名單必須包括所有領導機關的候選人。

六、即使列於多個不同的候選名單內,同一候選人亦不得同時被提名競選多於一個的領導機關。

七、候選人名單應於選舉日的三十天前提交。

八、同一候選人名單內或各名單間不得更改或交換競選職位。

九、以抽簽方式,給每一候選人名單冠以一字母,以示識別。

第七十五條——一、將組織一「選舉監察委員會」,成員包括由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指定的代表四人及各競選名單分別選派的一名代表,並由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主持。

二、「選舉監察委員會」將於候選人名單提交期限結束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就職。

三、各候選人名單的代表應於提交有關名單時一併指派。

第七十六條——「選舉監察委員會」職權為:

一、監察有關選舉程序;

二、確保點票工作,設立投票站及保持其操作;

三、對選舉有所投訴時,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決;

四、倘有不規則事情,作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十七條——一、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提交期限截止後五天內進行審核有關候選人資格。

二、倘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而要補救時,有關文件將送還署名支持有關候選者名單的首位署名人;後者應於三天內加以改正。

三、上款所指期限截止後四十八小時內,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將對有關候選人作出是否接納的最後決定。

四、對會員大會常務委員的決定,可向選舉監察委員會提出上訴;後者於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最後決定。

第七十八條——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行動綱領,將由獲接納之日起計直至選舉為止,張貼在會址內。

第七十九條——一、選票在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下由本會編製。選票使用印有本會會徽的白紙,其上只有字母及與各候選者名單相對的方格。

二、凡不符合上款所指的特徵,又或帶有任何附註的選票皆屬無效,惟在有關被選舉名單相對之方格內有對應符號者則不屬此限。

第八十條——選舉者的身份將以其會員證作識別。倘無會員證時,則以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它附有相片的身份證明文件來識別。

第八十一條——競選期係由候選名單獲接納的次日起計,直至選舉日前四十八小時;這期間內,候選人得宣傳其行動綱領,倘需要時,可借用會址的設備來舉行集會。

第八十二條——一、投票取暗票方式。

二、不得授權別人或郵寄投票。

第八十三條——一、投票站設於會址內,倘需要,也可設在其他指定的地點。

二、每一競選名單可以給每一投票站委派人員一名。

三、選舉監察委員會最遲於選舉舉行前五天設立投票站,並委出有關主席。

第八十四條——一、投票結束後,即進行點票記錄有關結果,由投票站有關人員簽署。

二、各投票站點票結果之記錄送交本會後,要進行最後點算並宣佈獲選名單,將有關的結果張貼公佈。

三、倘各候選名單所獲的選票數目相同時,於八天內重新舉行選舉,並立即召集選舉大會。

四、新選舉只以獲票相同的候選名單為選舉對象。

第八十五條——一、有關選舉之不規則事宜,可於選舉大會結束後四十八小時內向選舉監察委員會提出上訴。

二、選舉監察委員會於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最後決定,該項決定以書面通知上訴人及張貼於會址內。

第八十六條——一、任何申駁或上訴得直、或證實有任何無效的原因,選舉監察委員會立即決定進行重選。

二、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於八天內召集新的選舉大會,並於十五天期限內舉行,而整個重選過程必須重新進行。

三、錯誤判斷或影響選舉結果之違反本章程的事宜被視為無效的原因。

四、上訴有中止選舉結果的效力。

第八十七條——一、卸任之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於三十日內為新當選的領導機關主持就職儀式。

二、須於三十日內追認卸任理事會所作出的一切行為。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只可由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修改。

第八十九條——為修改章程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之召集通告應於不少於三十天前發出,且連續兩天刊登於兩份中葡文報章。

第九十條——上條所指之會員大會舉行日最少十五天之前,修改草案應張貼於會址內並確保會員間之傳閱。

第九十一條——一、修改章程之議決由在場會員人數之四分三投票通過,且必須有最少百分之五十會員出席參加。

二、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會員大會會議。

第十一章

解散及清算

第九十二條——本會的解散只能於特別會員大會決定,該特為此目的而召開之大會須於最少六十天前召集並得四分之三大多數會員不記名投票通過。

第九十三條——決定解散時,會員大會必須說明解散進行之事項,但不論任何情況下,本會財產不得由會員瓜分。

第十二章

遺漏情況

第九十四條——本章程遺漏及引起之疑問由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解決,而其決定張貼於會址。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O Notário, Frederico Rato.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3

(Depois da rectificação ou regularização)

O Administrador,
Cheang Chi-K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un Fok-Wo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香港上海豐銀行有限公司
Macau Branch
澳門分行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損益計算表

澳門區行政總裁
區國安

財務總監
黃少祥

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地區經理

本核數師已根據英國及美國審計標準審核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會計報告,並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就這些會計報告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會計報告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會計報告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會計報告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二零零三年業績摘要

扣除準備前之營業利潤下降2%,為1.388億澳門元(2002年:1.423億澳門元)。

除稅後利潤下降4%,為1.237億澳門元(2002年:1.286億澳門元)。

資產增加7%,達到75.19億澳門元(2002年:70.42億澳門元)。

2003年,澳門經濟持續復甦,而利息下降更為原已競爭激烈的經營環境帶來新的挑戰。在此情況下,雖然資產錄得溫和增長,淨利息收益及扣除準備前之利潤均略微下降。隨著費用收益增加,非利息收益上升至總收入的39%,至於營業支出則繼續受到嚴格控制。

2003年,本行採取了一系列審慎的信貸控制措施,加上收回債務進展理想,致使整體準備錄得淨撥回額780萬澳門元。

年內,本行亦完成重組分行網絡,並調遷自動櫃員機的位置,為客戶提供更方便的服務。踏入2004年,我們已先後在置地廣場及總行開設卓越理財中心,專注服務我們最尊貴客戶。

最後,管理層謹藉此機會感謝各位尊貴客戶過去一年來的鼎力支持。本人亦感謝員工們竭誠投入,為銀行作出貢獻。

澳門區行政總裁
區國安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董事會
José Morgado
會計主任
Francisco F. Frederico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書(概要)

中國的強勁經濟增長,著實為澳門帶來不少正面影響。亦隨著多項大型建築工程的落實,包括連接澳門半島及氹仔海島的第三條大橋,三家於二零零二年獲得博彩經營權公司陸續落成的新娛樂場及旅遊點,以及為二零零五年東亞運動會興建的體育館,本澳的經濟發展得到大力的推動。

就本行而言,為把握現時經濟環境的機遇,本行於去年下半年度推行一個具宏遠目標的計劃。此計劃以帶領本行爭取在本澳及本地區的市場滲透率為前提。項目其中一個主要目標為,通過交叉銷售手法,推廣葡國聖靈銀行集團在金融領域的產品和服務(包括 私人銀行服務、貿易信貸、資產市場產品等)以及葡國聖靈集團在其他非金融範疇的項目。

於二零零三年度,本行總資產降低了約澳門幣三億四仟萬,與二零零二年度對比減低了33.5%,反映了本行更謹慎的信貸審批政策;而此跌幅亦對本行的現金流量帶來影響,全年現金流量約澳門幣一仟八佰萬。全年溢利卻與去年比較錄得32.7%的增長,達到約澳門幣一仟五佰萬。此情況主要是回撥一定部份於往年提取的呆壞賬備用金所致。

有鑑於本行充裕的資本充足率以及有效的成本控制政策,本行正審視內部組織及架構,以裝備妥當配合上述的業務新發展。

溢利分配建議

按有關法規及本行之組織章程,謹將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溢利,總數澳門幣一仟五佰一拾七萬九仟六佰三拾五元三角一分之分配建議,呈交週年股東大會審批如下:

撥入法定儲備金(a) 澳門幣3,035,927.06

撥入保留盈餘 澳門幣12,143,708.25

(a)按有關法規,相等於溢利之20%

董事會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監事會意見書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本監事會就有關職責現提交工作報告,並就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呈交的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賬目文件發表意見。

董事會報告書準確並充分地反映了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的財務經濟狀況及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完成審查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賬目及會計記錄之合規情況,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地方。

根據審查之結果,本監事會相信董事會報告書是以公平地表達銀行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法定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的意見如下:

1. 批准董事會呈交之報告書及賬目。

2. 批准有關溢利分配之建議。

監事會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澳門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標準審核澳門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銀行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Ricardo Espírito Santo Silva Salgado (主席)
Maria de Lurdes Nunes Mendes da Costa(第一秘書)
Rui Luís Cabral de Sousa(第二秘書)

董事會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主席)(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委任)
Augusto de Athayde Soares d’Albergaria(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辭任)
João Manuel Ambrósio吳川柱
Rui Manuel Fernandes Pires Guerra(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委任)
Manuel Alexandre da Rocha Barreto
Luís Manuel da Costa de Sousa de Macedo
Amílcar Carlos Ferreira de Morais Pires
António Luís Teixeira de Morais de Abreu e Sarmento(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辭任)

執行委員會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主席)(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委任)
João Manuel Ambrósio吳川柱
António Luís Teixeira de Morais de Abreu e Sarmento (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辭任)

監事會

Ricardo Abecassis Espírito Santo Silva(主席)
José Manuel Macedo Pereira
Wu Chun Sang 胡春生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百分之五或超過自有資金百分之五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機構百分率
歐洲私人服務(澳門)有限公司25%
必利勝財經研究有限公司90%

主要股東

股東持股量百分率
Banco Espírito Santo, S.A.199,50099.75%

美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BANCO DA AM�RICA (MACAU), S.A.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董事會成員
張建洪
會計主任
高明潔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謹向各股東公告,本銀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溢利其分配辦法如下:

 

澳門幣

除稅前溢利(已除營業開支,資產之折低及各項準備金)15,740,054.48
減:稅項準備金2,390,000.00
本年度純利13,350,054.48
加:年初滾存溢利28,403,905.50
可供分配溢利41,753,959.98
董事會建議分配如下: 
法定公積金1,600,000.00
結餘撥轉下年度40,153,959.98

業務報告

對本澳整體經濟及銀行業而言,二零零三年是極具挑戰的一年。上半年由於急性嚴重呼吸道綜合症(SARS)不幸於中國、香港及亞洲區內爆發,導致旅遊業大受影響,令本澳第二季經濟出現負增長,通縮亦持續。幸而,受惠於中國內地「個人遊計劃」,以及澳門特區實施多方面的經濟政策帶來正面的影響,令下半年經濟顯著改善,全年增長達百分之十五點六。

整體而言,年內本行業務在各方面均有理想的增幅。貸款及存款業務比對往年同期分別錄得百分之二十三及百分之三十的增長,而非利息收入增長更達百分之四十二,貸款質素則維持非常理想的水平。為配合澳門特區積極促進經濟發展,本行於去年第一季度在新口岸區置地廣場增設一所以客戶理財為中心的新分行,提供多元化、嶄新及優質的理財產品及服務,該分行承蒙各客戶的支持,業務表現非常理想。藉此,本人謹向客戶致萬二分謝意。

瞻望未來,受惠於本澳多項有利的經濟發展因素,如賭權開放帶來龐大的資金投資及建設,邊境加工區的落實及中央政府的積極配合等,本澳經濟料可持續增長。憑藉本行員工的努力及事事以客為先的服務態度、母公司的鼎力支持及擁有服務澳門近七十年的專業經驗,我們將繼續配合澳門特區的經濟發展,致力拓展個人及商業銀行業務市場,為客戶提供更完善及更優質的服務。

董事長
錢乃驥 謹啟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主要股東名單:

美國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

本公司主要組織:

董事會

錢乃驥先生 董事長
康耀威先生 董事
馬志文先生 董事
郭珮芳女士 董事
劉少峰先生 董事
張建洪先生 董事總經理
李慧明又名李寶娜女士 董事

監事會

姚榮輝先生 監事長
張煒雄先生 監事
伍應春先生 監事

股東會執行委員會

馬志文先生 主席
曾美娟小姐 秘書
盧智筠小組 副秘書

監事會意見書

本銀行之資產負債表,營業決算及損益表,是依照本澳法例而編製並經本行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完竣,足以顯示本銀行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真實公平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之全年溢利。

監事長
姚榮輝 謹啟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美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完成審核美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就該份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作一比較。編製財務報表摘要為 貴銀行董事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損益計算表

總經理
Zhang Hong-Yi
會計主任
Iun Fok-Wo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業務發展簡報

二○○三年克服SARS疫情的影響,在特區政府積極推動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澳門整體經濟實現了較快增長。隨著旅遊博彩業的發展和國家個人遊政策的實施,本地經濟環境進一步好轉,房地產市場逐漸復蘇,商業投資保持活躍。澳門銀行業在本地經濟大環境的影響中變化發展,整體資產質量持續改善,存款穩步增長,中間業務發展較快,盈利有所增加。但信貸需求依然疲弱,資金供過於求的情況未有明顯改善;銀行同業市場利率持續下降,使利息相關收入減少,利差收益下降的問題越趨突出。

過去的一年,本行圍繞“效益、質量、風險”的經營方針,堅持以發展為主題,以改革為動力,以信息科技為依托,積極發展各項業務,有效壓縮不良貸款,健全風險管理體系,穩步深化改革,提高了綜合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益。本行繼續貫徹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年內推出財富管理服務,不斷增加代理產品和豐富電子化產品種類,滿足客戶需求。在廣大客戶的支持下,在全行員工的共同努力下,主要業務實現預期增長目標並保持市場份額,除稅後盈利較上年取得雙位數的增長。然而,隨著不良貸款的加快清理,以及二○○二年底向海外聯行購入的大額短期信貸資產到期歸還,使貸款總額有所下降,但有效貸款仍有所增加。

展望二○○四年,本行將繼續配合特區政府推動本地經濟發展,在機遇和挑戰並存及困難與希望同在的經營環境中,配合中國銀行整體上市進程,一方面繼續鞏固和深化本行體制改革,推行全面風險管理,加快解決不良資產,努力促進資產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的協調發展;另一方面積極面對低利率的特殊客觀環境,致力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和創新理財產品,並積極開拓業務發展空間,擴闊服務領域,以本行的持續健康發展配合和支持澳門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總經理
張鴻義

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總經理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標準審核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出具的報告中,就上述財務報表是否已按照當中附註2所載的會計政策編製,提出了無保留意見。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賬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KPMG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行政委員會之委員
Chan Tat Kong
會計負責人
Lio Kuok Keong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註:上列之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結果演算是依據經已審核之帳冊編製

MOP

董事會報告書

於2003年,澳門華人銀行錄得股東應佔溢利澳門幣7,329,688元,較2002年度的澳門幣5,122,223元增加了澳門幣2,207,465元,即43.10%。

2003年上半年爆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本地區銀行業經歷了重大的考驗。我行須面對由此引致的內部經濟調整及客戶信貸需求呆滯及信貸素質下調的可能問題。雖然經營環境不明朗,但因為整體客戶存款的增長及不良貸款客戶狀況續有改善,我行於年內得以錄得較佳的經營結果。本行在2003年內亦開展了代客買賣股票和保險代理業務,拓展了其他收入來源和商機。

隨著中國因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變得更加開放,本行將會緊隨客戶在開放中攫取得更佳的發展機遇而得益,因此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積極支持我行客戶,攜手共進。而澳門經濟隨著旅遊業和地產於2003年下半年迅速復甦而持續向好,本澳整體經濟,各行各業均有受惠,為本行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

在此本董事會對客戶、友人的支持及各員工的貢獻和努力致以衷心的感謝。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董事會主席
李聯偉

監事會意見書

監事會於二零零三年一直緊密跟進銀行的業務及與董事會維持經常的接觸,獲得了較佳的資訊及合作,足以讓監事會履行其職責。

在省覽分析了呈遞的文件後,監事會認為該等文件能清楚及真實反映了銀行之資產、經濟及財務狀況。

基此,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所提交的財務報告可由股東大會審批。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監事會主席
陳念良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主要股東

Winwise Holdings Ltd. (於香港成立)
黃幹機

公司機構據位人

股東大會

主席:Albert Saychuan Cheok
秘書:侯達光

監事會

主席:陳念良
成員:崔世昌
梁乃洲

董事局

董事長:李聯偉
董事:陳達港
Christopher James Williams
何文
黃幹機

執行委員會

主席:陳達港
委員:何文
李聯偉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核數師報告撮要

致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列位股東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核數準則完成審核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行認為隨附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銀行於本年度間的財政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撮要應與相關的經審核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DBS BANK (HONG KONG) LTD., SUCURSAL DE MACAU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首席代表
Stanley Ku
會計主任
Leong Weng Lun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業務報告概要

隨著SARS之消失,加上CEPA及放寬“自由行”政策,2003年下半年澳門的經濟迅速改善。而本行自2003年7月起使用新品牌“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本銀行集團的名稱,業務亦在良好經濟環境下保持增長,澳門分行信貸及存款業務分別錄得19%及16%之升幅。

展望未來,本行將繼續為客戶提供多元化之優質銀行服務,並推出各種創新之理財產品以滿足客戶需求。

藉此,本行對客戶之支持及員工之努力深表謝意。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核數師報告撮要

致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核數準則完成審核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於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期間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項撮要應與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 SUCURSAL DE MACAU
渣打銀行澳門分行

業務報告之概要

二零零三年為銀行業帶來困難的經營環境,尤以爆發非典型肺炎而經營六個月的困境,儘管前景仍然充滿挑戰,惟本行不斷開拓新的收益和利潤來源,加上受惠於呆壞賬收回及準備撥回,以致本行業績轉虧為盈,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盈利為澳門幣六仟四佰九十八萬元。

本銀行二零零三年度之業務,蒙社會各界之支持,經理部及各部門員工之忠誠服務,本行管理層表示衷心感謝。

澳門分行經理
陳建業謹啟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

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渣打銀行澳門分行
行政總裁

本核數師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核數准則》審核渣打銀行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Kin YipLou Kam Hong, Winnie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損益計算表

總經理會計主管
黃偉興黃志明

二零零三年業績簡報

本分行自二零零一年三月開行至今,短短三年,在各界友好客戶支持下,已開始扭虧為盈。二零零三年全年錄得盈利達澳門幣三佰伍十萬。

過去一年,本分行的各項業務迅速發展,其中客戶存款跳升至澳門幣四億八仟多萬,貸款餘額亦躍升至三億四仟多萬,各項利息收入及非利息收入亦因之而平衡增長。

隨著更緊密經貿關係的落實,以及在澳門特區政府的有效管治底下,本分行展望本地區二零零四年經濟將持續向好發展。本分行將一如既往,秉承穩健作風,並以不斷創新的精神,致力改善本身的運作效率之餘,亦承諾以最佳質素及態度為澳門廣大市民、工商界企業服務。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總經理
黃偉興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業績簡報

恒生銀行澳門分行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正式開業,為在澳門發展業務之商業客戶提供各項銀行服務,包括貿易融資、賬戶及存款、貸款、匯款、外匯兌換及票據託收等。澳門分行將成為恒生銀行拓展珠三角地區業務的其中一個據點。

自本分行於二零零三年底成立以來,業務已穩步發展。

展望二零零四年,本行將會全力發展商業銀行業務,提升服務質素及效率。並視乎市場情況,研究擴展業務範圍。

本行謹向澳門各政府機關、所有客戶、同業友好及行方員工致以衷心感謝。全憑各方鼎力支持,澳門分行得以順利開業。

恒生銀行澳門分行
分行經理
區榮安

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恒生銀行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核數准則》審核恒生銀行澳門分行(“分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賬項,並在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就這些賬項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賬項編制的賬項概要與上述賬項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分行於期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賬項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澳門元為單位)

(以澳門元為單位)

(以澳門元為單位)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以澳門元為單位)

損益計算表

(以澳門元為單位)

分行經理
區榮安
會計主管
梁詩蔚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度年報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以澳門幣為單位)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損益計算表

行政委員會之主席
區宗傑
會計主任
官建威

財務參與目錄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監事會意見書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之賬項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本銀行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完竣。依本會意見,該等賬項足以顯示本銀行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確實兼公平之財務狀況,以及結至該日止年度之盈利。

監事會主席
劉繼興 謹啟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之概要

董事會欣然呈上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核數師審核之財務報告。

新世紀的來臨,銀行業已朝兩極化的方向發展,因而借貸業務已是非主流的業務,故本銀行早已因應時代的轉變而調整了業務策略,積極網羅具國際水平的專業人才,專注於發展私人銀行業務及以服務費收益為主的業務,務求為高資產客戶及專業精英客戶提供資產管理及增值服務,迎合了市場的需求。在此基礎上,本銀行也推行了合理化及理性化的理順計劃,實行以銷售為主導。二零零三年,本銀行的營業利潤,在扣除全部呆壞賬撥備後,錄得純利澳門幣二仟八佰零九萬元,比對二零零二年度的數額,增幅達54.10%。

為拓展大中華及亞太地區新市場,本銀行將充分利用發展中的四個互聯網交易平台,即e-證券、e-押匯、e-外匯、e-銀行,積極發展虛擬性地區銀行及虛擬性國際銀行概念。期望通過不斷開拓和創新,為銀行爭取更佳效益。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謹啟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匯業銀行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完成審核匯業銀行有限公司(“貴銀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 貴銀行之資產負債表, 貴銀行及其附屬公司(“貴集團”)之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綜合損益表與現金流量表(統稱“經審核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作一比較。編製財務報表摘要為 貴銀行董事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及 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應與相關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

匯業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

主要組織: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董事會
區宗傑主席
柯凱迪董事
馬紹援董事
溫嘉旋董事
林彥翷董事(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離任)
吳志偉董事
麥樹基董事
華年達董事
布卓利董事(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委任)
監事會
劉繼興主席
鄧福強副主席
梁金泉監事
股東大會
區宗傑主席
匯業集團有限公司副主席
劉繼興秘書
鄧福強秘書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度綜合年報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以澳門幣為單位)

綜合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綜合營業賬目

綜合損益計算表

行政委員會之主席
區宗傑
會計主任
官建威

監事會意見書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綜合賬項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本銀行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完竣。依本會意見,該等綜合賬項足以顯示本銀行及其附屬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確實兼公平之財務狀況,以及結至該日止年度之盈利。

監事會主席
劉繼興 謹啟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匯業銀行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完成審核匯業銀行有限公司(“貴銀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 貴銀行之資產負債表, 貴銀行及其附屬公司(“貴集團”)之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綜合損益表與現金流量表(統稱“經審核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作一比較。編製財務報表摘要為 貴銀行董事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及 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應與相關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之概要

董事會欣然呈上匯業銀行集團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核數師審核之財務報告。

由於本集團自二千年科網泡沫經濟爆破時起,已實行了合理化及理性化的理順計劃,把集團的業務結構作了調整,實行以銷售為主導。同時,集團的業務方針也作了相應的轉變,集中發展以服務費收益為主的業務,以及把借貸業務的質素大幅提高。因此,二零零三年度,集團的業績有了大幅度的改善,在扣除全部呆壞賬撥備後,錄得純利澳門幣四仟三佰三拾二萬元,比對二零零二年度的數額,增幅達82.57%。

雖然港澳兩地的銀行業已達致飽和的狀態,但集團有信心透過發展虛擬性地區銀行及虛擬性國際銀行的模式,把業務拓展至大中華地區及其他先進國家的主要城市。集團今後的業務方針主要是從兩方面發展:在商業銀行方面,以扶助中小企業發展作為己任;在投資銀行方面,以最新的科技及金融產品滿足高資產客戶的需求,以達致理想的效益。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謹啟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

匯業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

主要組織: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董事會
區宗傑主席
柯凱迪董事
馬紹援董事
溫嘉旋董事
林彥翷董事(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離任)
吳志偉董事
麥樹基董事
華年達董事
布卓利董事(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委任)
監事會
劉繼興主席
鄧福強副主席
梁金泉監事
股東大會
區宗傑主席
匯業集團有限公司副主席
劉繼興秘書
鄧福強秘書

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綜合營業賬目

澳門幣

綜合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執行董事
禤永明
副總經理——財務管理
包敬燾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執行董事
禤永明
副總經理——財務管理
包敬燾

業務報告之概要

董事會欣然宣佈,二零零三年度本集團盈利增長百分之二十六,達澳門幣一億六千萬。而客戶存款的增幅達到百分之十八,接近澳門幣一百六十億;總資產增幅亦上升百分之十八,達到澳門幣一百七十四億。隨著盈利的不斷滾存,股東權益再增加百分之十六,接近澳門幣十二億。

基於本集團有穩健的發展基礎,故盈利歷年來一直在穩定增長。繼二零零一年及二零零二年兩度榮獲英國專業月刊《銀行家》 頒授“澳門區銀行獎”後,誠興銀行再度蟬聯“澳門區二零零三年度銀行獎”。更令人雀躍的是誠興銀行剛獲得美國的《環球金融》刊物選為“澳門最佳銀行”。本集團一再獲得權威財經刊物頒發獎項,在銀行業績及積極進取精神等方面得到肯定,這些成績均有賴客戶支持及全體員努力。

中國去年的經濟增長驕人,而且正式踏入小康階段,無論在社會和經濟發展都一片好景。有中國這個龐大市場作為腹地,澳門的商機和發展潛力一定無限,本集團已蓄勢待發去進行第三次大轉型去抓實上述的發展機遇。集團已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包括早已設置數碼神經系統,集團員工並致力將集團變成與時並進、不斷學習和智能式的機構。另一方面,集團透過不斷發展資本市場的新產品,主催澳門轉型成為國際離岸金融中心;集團更致力引進成功企業家到澳門及中國市場投資,為促進澳門經濟多元化出一分力。

本集團並已成功組織了一支高水平的專業隊伍,長期參與發展中國的資訊科技事業。集團的發展藍圖亦已逐步實現,投資於發展中國資訊科技事業及已在香港上市的有關公司等,將會為未來更廣泛的參與鋪路。誠興銀行集團決心要發揮團隊精神,不斷追求卓越,自我突破,爭取更佳業績!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董事會主席
何鴻燊

監事會意見書

本監事會已根據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e項的規定,查閱董事會提交二零零三年度之報告書,及該年度之財務報告。基於上述查閱結果,本會認為該董事會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正確,適合提交股東常會省覽及議決。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監事會主席
崔世昌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準則進行審核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三年度財務報告的工作。

本核數師認為該財務報告足以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真實及公平地反映 貴銀行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政狀況及 貴銀行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業績。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持有出資機構超過5%之名單及有關百分比之數值

誠興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100%
誠興創建有限公司 100%
(於香港註冊成立)
創新教育社股份有限公司 20%
Authosis, Inc.  11%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6%

主要股東名單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公司機關

董事會

何鴻燊博士 主席兼董事總經理
鄭裕彤博士 第一副主席
禤永明先生 執行董事
楊振鑫博士 董事
蘇樹輝博士 董事
麥家興先生 董事
謝天賜先生 董事

股東會主席團

劉智傑先生 主席
蘇樹輝博士 副主席
基利民大律師 秘書
張耀武先生 副秘書

監事會

崔世昌先生 主席
莫何婉穎女士 監事
鍾建邦先生 監事

公司秘書

包敬燾先生

誠興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執行董事
禤永明
會計主管
包敬燾

業務報告之概要

本公司在二零零三年度錄得盈利澳門幣一百二十萬,主要來自管理客戶資產投資的佣金收入。股東權益亦上升至澳門幣五千八百萬。

本公司負責管理的機構投資組合表現十分突出,而股票及平衡投資組合回報率亦符合市場情況。本公司將繼往開來,為機構及個人投資客戶提供專業的基金管理及長線投資策略顧問服務。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董事會主席
何鴻燊

監事會意見書

本監事會已根據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e項的規定,查閱董事會提交二零零三年度之報告書,及該年度之財務報告。基於上述查閱結果,本會認為該董事會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正確,適合提交股東常會省覽及議決。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監事會主席
沙雁期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準則進行審核誠興投資亞洲有限公司二零零三年度財務報告的工作。

本核數師認為該財務報告足以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真實及公平地反映 貴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政狀況及 貴公司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業績。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出資之企業名單

主要股東名單

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機關

董事會

何鴻燊博士 主席
禤永明先生 執行董事
蘇樹輝博士 董事

股東會主席團

蘇樹輝博士 主席
麥家興先生 副主席
李展鴻先生 秘書

監事會

沙雁期大律師 主席
張耀武先生 監事
鄭永輝先生 監事

公司秘書

包敬燾先生

誠興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零三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三年度

澳門幣

執行董事
禤永明
會計主管
包敬燾

業務報告之概要

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司自二零零三年六月新成立、並取得金管局牌照成為本澳第一間退休基金管理公司。短短半年內,已成功取得客戶的支持,替八千八百名員工,管理逾澳門幣七千萬的退休基金,投資回報率亦遠高於市場。本公司將繼續在現有的基礎上尋求更多客戶的支持。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董事會主席
何鴻燊

監事會意見書

本監事會已根據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e項的規定,查閱董事會提交二零零三年度之報告書,及該年度之財務報告。基於上述查閱結果,本會認為該董事會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正確,適合提交股東常會省覽及議決。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監事會主席
崔世昌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準則進行審核誠興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三年度財務報告的工作。

本核數師認為該財務報告足以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真實及公平地反映 貴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政狀況及 貴公司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業績。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出資之企業名單

主要股東名單持股量百分率
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 98099,93%

公司機關

董事會

何鴻燊博士 主席
禤永明先生 執行董事
張耀武先生 董事

股東會主席團

李展鴻先生 主席
包敬燾先生 秘書

監事會

崔世昌先生 主席
蘇裕強先生 監事
梁裕華先生 監事

公司秘書

包敬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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